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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4-08-21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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川办发[2010]95号

各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最近在一些地区接连发生因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的群体性事件,严重影响社会稳定。各地、各部门和单位要进一步加大工作力度,切实解决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经省政府同意,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统一认识,明确工作职责

  各地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从维护社会稳定大局的高度,把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作为当前一项重要而急迫的任务抓紧抓好抓实,确保各项措施落到实处。按照属地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各级人民政府要切实承担起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责任,并对上一级人民政府负责。

  各级人民政府要保证并加强政府清欠力量,及时研究解决工作中存在的问题,明确部门责任,整合部门力量,形成工作合力。各级政府领导要对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特别是所在地区大型工程建设项目的农民工工资支付工作,做到亲自过问、亲自部署、亲自检查。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加强对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检查,加大监察执法和仲裁调处力度。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切实做好建筑业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保障工作,加大对工程款支付的监管,督促建筑业企业及时发放农民工工资,配合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依法查处建设领域因建筑合同纠纷、劳务承包费用纠纷、工程劳务计价等引发的农民工工资拖欠案件。公安部门要坚决打击建设领域的黑恶势力,受理、处理欠薪逃匿案件和涉嫌诈骗犯罪的工资拖欠案件,并对因农民工工资拖欠引发的堵塞交通、围堵政府机关或用人单位等突发性和群体性事件,及时派员维持现场秩序,配合做好协调处理工作。司法行政部门要指导基层大调解机构协调处理农民自建房拖欠劳务费问题,疏通非企业拖欠劳务费的解决渠道,进一步加强涉及农民工工资方面的法律援助。铁路、高速公路、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负责建设项目资金落实,督促建筑施工企业发放农民工工资,积极清理历史拖欠。工会组织要加强对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工作的法律宣传和情况监督,积极与有关部门沟通,推动健全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的长效机制,做好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相关工作。

  二、加强督查,落实清偿责任

  进一步加强工作督查,落实清偿农民工被拖欠工资的责任主体。各类企业都应依法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建筑施工企业不得以支付生活费方式拒绝执行国家按月支付工资的规定。建筑业企业不得以工程款拖欠为由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业企业追回的拖欠工程款应当优先支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因工程分包单位违法用工或者负责人携款潜逃等原因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分包单位承担支付责任,分包单位无力支付的,总承包单位先行垫付,并在分包款中予以扣除。因总承包企业拨付分包工程款不及时或因转包、违法分包造成农民工工资拖欠的,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全部责任,总承包企业无力支付的,建设单位先行垫付,并在总承包工程款中扣除。工程发包企业与工程承包企业或班组存在工程款纠纷致使农民工工资被拖欠的,由工程发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或使用发包企业缴纳的工资保证金先行支付农民工工资。对因政府投资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当地政府要积极协调解决工程款问题,暂时不能解决的,由本级政府先行垫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三、加强协调,解决突出问题

  加强对省内跨地区建筑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的监管和协调工作。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按照劳动用工所在地落实管辖责任,及时受理、有效处理外地企业在管辖区域内发生的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上级劳动监察机构和省内企业注册所在地的劳动监察机构,要积极协调、督促企业配合劳动用工所在地的案件调查处理。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大对外地建筑业企业监管,对拖欠农民工工资引发群体事件的外地建筑业企业要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加强与直管系统的沟通协调。所在地区有铁路、高速公路、输变电、水电工程等建设项目的,当地政府、有关部门要主动与相关建设指挥部联系,了解掌握建立农民工工资保障机制的情况、使用施工单位的情况,建立情况通报制度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收取、支付的协调机制,督促相关建设指挥部履行业主责任,疏通解决问题的途径。

  积极应对、严厉打击欠薪逃匿行为。各地要进一步加强行政司法联动,加大工作力度,切实防止、有效处置欠薪逃匿问题。有关部门发现欠薪逃匿情况,要及时向公安机关通报。公安机关要及时立案查处欠薪逃匿者涉嫌违法犯罪的行为。要引导、帮助农民工和债权人向人民法院申请采取财产保全等措施,维护农民工的劳动报酬权利。

  县(市、区)和乡(镇)政府要加大对农民自建房修建的引导和管理,防止修建工程中发生工程款和劳务费用纠纷。要将农民自建房项目发生的劳务费用争议纳入大调解工作范围,通过调解机构组织协商解决存在的问题。司法、住房城乡建设、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在职责范围内,积极为调解机构提供相关法律、政策支持。

  四、注重防范,建设长效机制

  加快建立并不断完善预防和解决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的长效机制。各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和单位要抓紧完善和落实企业工资支付的相关政策规定,建立健全企业劳动保障守法诚信制度、工资支付监控制度,完善工资保证金制度,进一步完善人力资源社会保障与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和工会等部门和组织在执法检查和案件处理方面的联动联查、协作办案、群防群治的工作机制,强化劳动监察执法,切实保障农民工工资按月足额支付。各地要在工程建设领域积极推行工程担保制度,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分包行为,加强建设项目资金管理,从源头上防止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发生。地方政府未能解决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问题的,除极特殊的项目外,一律不再批准其新建政府投资工程项目。对有拖欠工程款问题的房地产开发企业,一律不得批准其新开发建设项目和为其办理用地手续。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的建筑业企业,要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各地要进一步健全农民工工资支付保证金制度,要求施工单位在指定的开户银行按期预存工资保证金,实行专户存储,专款专用。凡施工单位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经查证属实可从预存的工资保证金中先行垫付农民工工资。

  五、增添措施,维护社会稳定

  各市(州)人民政府要进一步健全应急工作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妥善处置因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坚决防止事态蔓延扩大。对于拖欠时间长、涉及数额大、一时无法解决的拖欠工资,要通过动用应急周转金等资金渠道先行垫付部分工资,或给予被拖欠工资的农民工必要的生活救助,帮助其解决生活困难。同时,要加强舆论引导,做好疏导工作,引导农民工用理性合法的手段维护自身权益。

  各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要会同住房城乡建设、公安、工会等部门和组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全国总工会《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人社部明电〔2010〕50号)和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公安厅、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国资委、省总工会《关于转发〈关于开展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专项检查的通知〉的通知》(川人社明电〔2010〕77号)要求,对灾后重建、高速公路、铁路包括高铁和地铁、水电,以及因水电建设导致城镇搬迁等新建项目所涉及的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在年底前进行一次全面排查,凡是存在拖欠情况的,要找出原因,提出解决办法,在元旦或春节前及时兑付到位,确保农民工高高兴兴回家过年。元旦、春节期间,省政府将派出督查组,对各地清理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进行专项督查。对监管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以及政府投资工程项目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工资问题引发严重群体性事件的,要对直接责任人员和有关领导实行责任追究。

  各类企业要制定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指定专人负责,及时妥善处理农民工工资拖欠问题,防止矛盾激化和事态扩大。各建筑业企业要对承建工程项目的工程款和农民工工资以及劳务分包等情况逐一详细摸底,建立台帐,准确掌握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全力做好农民工工资的支付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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