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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
发布时间: 2015-01-06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公共文化服务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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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转发省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广人社发[2012]11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广元经济开发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现将《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川人社发[2012]19号转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二年五月五日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川人社发〔2012〕19号

 


 

四川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关于印发四川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

暂行办法的通知

 

各市(州)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了《四川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六日

 


四川省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促进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就业促进法》、《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做好就业工作的通知》(川府发〔2009〕13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零就业家庭是指非农业户籍家庭中所有法定劳动年龄内、具有劳动能力和就业愿望的家庭成员均处于失业状态且进行了失业登记的家庭。

第三条  各地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工作。

各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负责组织实施本行政区域内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工作,帮助零就业家庭中至少一人实现就业。

第四条  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申报程序

(一)符合条件的家庭,按照自愿的原则,由家庭成员中持《就业失业登记证》的成员向户籍所在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未建社区服务站的,直接向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提出就业帮扶申请,填报《四川省零就业家庭登记表》(见附件);

(二)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应在申请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完成核查。符合条件的报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审核。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应在2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在2个工作日内确认并进行登记。

(三)经确认登记的零就业家庭,由县级就业服务机构在5个工作日内为零就业家庭中进行了失业登记的成员制定一份帮扶计划,并与被帮扶对象签订帮扶协议,确定帮扶措施、完成时限、责任单位和工作人员,对按规定认定的就业困难人员还应落实就业援助政策;同时明确被帮扶对象应当履行的义务。

第五条  有条件的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中心或社区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站在核查无误并进行公示后,可直接制定帮扶计划、签订帮扶协议,帮助被帮扶对象实现就业。帮扶计划、帮扶协议和实现就业的情况应报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备案。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应加强指导和督促。

第六条  申报零就业家庭登记须提供如下材料:

(一)申请家庭的户口簿(正本);

(二)申请人及其家庭成员的身份证、《就业失业登记证》(正本);

(三)申请人学历、职业技能证明材料。

第七条  被帮扶对象应当按照帮扶计划积极参加职业指导、职业介绍、职业培训、公益性岗位推荐等,无正当理由不得拒绝。经推荐介绍就业3次以上本人不应聘,或在帮扶协议规定期内无法与其取得联络的,视为帮扶对象主动终止帮扶协议,帮扶对象自终止之日起6个月内不能再次申请零就业家庭就业帮扶。

第八条  就业服务管理机构对零就业家庭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社区、街道(乡镇)劳动就业和社会保障服务平台和县级就业服务管理机构都要具体记录零就业家庭的认定、帮扶、退出等情况,录入就业信息系统,并记入就业失业登记证。

第九条  各地可根据本办法制定具体的实施办法。

第十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


附件

四川省零就业家庭登记认定申请表

申请人姓名

 

性 别

 

身份证号

 

文化程度

 

年 龄

 

就业失业登记证号

 

技能状态

 

户籍地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家庭成员简述

 

与申请人关系

是否属就业困难人员

身份证号码 

 

 

 

 

 

 

 

 

 

 

 

 

本人承诺栏

本人承诺接受推荐,从事推荐的工作。

 

承诺人:

年  月  日

                                           

社区初审意见及公示情况

                                 年  月  日

街道(乡镇)公共就业机构意见

                                 年  月  日

县级公共就业服务机构审定意见

                                 年  月  日

注:与申请人关系1、配偶2、父母3、子女4、媳婿5、兄弟/姐妹6、其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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