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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
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0-11-16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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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

社会保障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0〕4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贯彻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高度重视,明确职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工作关系到广大农民的切身利益,涉及全区经济发展和社会稳定大局,各乡镇(街道)、区级相关部门要结合各自职能,把这项工作落到实处。被征地农民所在地乡镇政府或街道办事处要会同征地单位(或征地后实施单位),负责提供本级行政区域内已征土地的相关基础资料和参加社会保障人员名册(见附表),并代为办理各项社会保险参保手续;区国土资源局负责征地补偿和被征地农民享受社会保险缴费补助的审核审定、社会保险补助费用解缴和对批准被征地农民补偿安置方案时间进行认定;区财政局负责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参加社会保险所需补助资金;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业务经办机构负责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险业务的办理、关系接续和日常管理。其他各相关部门要密切配合,通力协作,切实做好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各项工作。

    二、严格程序,按期办理。被征地农民首次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城镇居民医疗保险实行按宗地项目一次性集中办理。个人原因逾期的,不享受缴费补助。按城镇人口安置的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费用,应在征地补偿安置方案批准之日起3个月内足额划入社会保障资金财政专户。区劳动和社会保障局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在社会保障资金足额进入基金收入户后,应及时办理各类参保手续。

    三、做好衔接,维护稳定。川办发〔2008〕15号文件下发前(即2008年4月10日及以前),未按广府发〔2007〕21号文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或已参加政府建立的养老保障的征地农转非人员,可根据自愿原则申请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川办发〔2008〕15号文件下发后(即2008年4月11日以后),已按广府发〔2007〕21号文件办理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被征地农民,可根据自愿原则按本通知进行完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牵头统一办理。乡镇(街道)、区级各部门要加强政策宣传,积极配合协调落实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所需资金,做好新老政策的衔接,切实维护辖区稳定。

 

    附件:1.广元市利州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险申报名册

          2.广元市利州区被征地农转非人员参加社会保障申请表

 

 

 

二○一○年十一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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