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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5-18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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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印发《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流域畜禽禁限养区

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的通知

 

荣山、大石镇人民政府,东坝、雪峰、南河街道办事处,区级相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流域畜禽禁限养区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已经区六届人民政府第69次常务会议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抓好落实。

                       

                     

二○一一年五月十六日

 

广元市利州区南河流域畜禽禁限养区

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彻底杜绝辖区畜禽禁限养区内出现新增及违规养殖行为,保护南河水源安全、美化广元城市环境、维护群众身心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国家环保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管理办法》、广元市城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畜禽养殖污染是指在畜禽养殖过程中产生的畜禽粪便、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等对环境造成的危害和破坏。

第三条  新增养殖是指在禁限养区内新建畜禽养殖场所开展养殖行为和在限养区内扩大养殖规模的行为。

第四条  禁养区是指禁止饲养生产性家畜、家禽的区域,即南河流域及其支流沿岸500米范围内。

限养区是指严格控制畜禽养殖规模的区域,即南河流域及其支流沿岸500米以外1000米以内。

    禁限养区涉及到我区大石镇、荣山镇、东坝街道、雪峰街道等5个乡镇(街道)34个村(社区)。其中:大石镇的大石、快乐、前进、青岩、光荣、五四、红岩、五一、缠龙、小稻、苏家、青岭、安乐等13个村45个组;荣山镇的权坝、荣山、高坑、岩窝等4个村和荣山社区共计23个组;东坝街道办事处的城郊、莲花、万源、水柜等4个村及金柜、莲花池两个社区共计43个组;雪峰街道办事处的雪峰、九华、泡石3个村及雪峰社区共计18个组;南河街道办事处接官亭、南鹰、石马坝3个社区。

限养区内养殖户只能饲养2头(含2头)以下役用耕牛、5头(含5头)以下生猪,20只(含20只)以下小家禽,同时必须配套建设沼气池等畜禽排泄物发酵处理设施;畜禽排泄物及沼液、沼渣不能直接排入南河流域及其支流。  

    第五条  区级职能部门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按照畜禽养殖污染防治的要求,做好畜禽养殖污染监管和整治工作。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畜禽养殖污染管理的责任主体,对辖区内禁限养区内新增养殖行为防治工作负总责。

区环保局负责对禁限养区畜禽养殖污染实施监督管理,依法对限养区内超标排放畜禽粪便、废渣、污水、恶臭以及丢弃的畜禽尸体的养殖户进行处罚。

区工商局负责取缔禁限养区内新增的无证养殖

    区公安分局负责打击抗拒执法、妨碍公务的行为,保障养殖污染防治工作顺利进行。

第二章  新增养殖发现

 

第六条  各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村(社区)党的基层组织,利用群众会议、村民(社区)公约和宣传展板,全面持久地开展养殖污染和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政策宣传。

第七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及相关职能部门要建立完善巡查发现机制,依法履职,对禁限养区内水源环境、污水排放、畜禽养殖等情况进行监测,积极主动发现违规养殖行为。

第八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将禁限养区内违规养殖行为防范工作纳入对各村(社区)工作考核体系,建立健全社区违规养殖报告制度,落实责任人员,严格报告程序,明确村(社区)报告责任和奖惩办法,形成专项工作报告机制,及时发现禁限养区内新增养殖行为。

第九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相关职能部门要向全社会公布举报电话,接受对新增养殖行为的举报,并及时处置。

 

第三章  新增养殖处置

 

第十条  对禁限养区内新增养殖行为坚持打击苗头,严厉处置原则。

 第十一条  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是处置新增养殖的组织者,要制定新增养殖处置预案,提高新增养殖应急处置能力。各有关部门要紧紧依托各个乡镇办政府(行政),负责提供法律支撑,严格执法程序,完善相关手续,形成强大的工作合力。

第十二条  对新增养殖,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立即启动新增养殖处置预案,通知区畜牧局、区环保局和区工商局并会同其他相关部门依法从早、从快、从严进行处罚、取缔。

对新增违规养殖户发现早,处置及时到位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向区政府提出申请,区财政全额解决相关处置经费。

对发现不及时,超过3天以上,但发现后处置到位的,处置经费由区财政和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各承担50%

对发现不及时,超过3天以上,处置也不到位,造成违规养殖扩散至2户及2户以上的,处置经费全部由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自行承担。

 

第四章  规范限养区养殖行为

 

第十三条  各相关部门要根据自身职能职责制定畜禽养殖污染中长期防治规划,治理规范当前违规养殖行为,防止新增违规养殖行为。

第十四条  相关乡镇政府、街道行政要对各自辖区内畜禽养殖业的发展布局制定中长期规划,严防禁限养区内出现新增养殖行为,畜禽养殖集约建设区要提高环保设计,配置环保设施设备,减少畜禽养殖粪便及污水排放总量,实现畜禽养殖废水达标排放。

第十五条  相关部门规范限养区养殖行为的职责:

区工商局要加强限养区内养殖户的生产许可证照管理,坚决取缔无证养殖行为。

区畜牧食品局加强限养区内养殖户备案登记管理,明确畜禽饲养生产条件,规范限养区内畜禽养殖设施,达到标准化养殖要求。

区水务局要加强对饮用水源保护区污水排放许可的行政管理。

区农业局要根据养殖规模科学规划指导限养区内养殖户建设沼气池。

区城乡规划建设和住房保障局指导限养区内养殖户安装污水归集排放管道。

区环卫局监管处罚养殖原材料、废弃物乱堆乱放,破坏市容环境的养殖场(户)。

 

第五章  工作保障

 

第十六条  区财政给存在禁限养区的乡镇和南河、东坝、雪峰三个街道办事处增加养殖污染防控专项工作经费预算,给区畜牧食品局、区环保局、农业局新增禁限养区养殖污染专项防控经费。

第十七条  区政府对南河流域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实行目标管理,纳入所涉及的区级部门和相关乡镇(街道)年度工作目标责任考核。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畜禽养殖污染防治规定、污染和破坏环境的单位和个人进行检举和控告。对在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相关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给予奖励。

 

第六章     

 

第十九条  区纪检监察机构将对不履职或履职不到位的单位和个人追究责任,并全区通报。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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