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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1-06-13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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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转发市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通知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现将《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广府办发〔201115号)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一一年六月八日

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

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

 

广府办发﹝201115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级各部门,广元经济开发区管委会:

为贯彻落实《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老年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工作的通知》(川办发〔201111号)精神,切实提高60周岁及以上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以下简称“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的基本生活保障水平,经市政府同意,现就我市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以下简称“新农保”)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适用对象

具有我市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可在户籍地自愿参加新农保。

二、待遇领取

(一)本通知实施后,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可免费参加新农保,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55元。

(二)本通知实施后,对尚未纳入国家试点地区的已参加新农保的老年农村低保对象,经民政部门按照动态管理原则复查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从审批退出次月起,停止执行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相关待遇领取的规定;对采取欺骗、隐瞒、贿赂、伪造等手段获取农村低保救助,经民政部门核实清理退出农村低保救助的,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农保经办机构应追回其获取的新农保基础养老金。

三、政府补贴

已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按照国家统一规定标准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中央财政给予全额补助;尚未纳入国家试点的地区在国务院批准试点前,发放基础养老金所需的资金,省级财政负担50%,其余50%,扩权强县的县由县级财政全额承担,其他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按3:7的比例分别由市、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两级财政分担。

四、申请、审批程序

我市农村户籍,年满60周岁及以上,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经民政部门审批纳入救助期间的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持《户籍簿》、《身份证》、《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证》原件,向户籍所在地乡、镇劳动保障所提出申请,经乡镇劳动保障所初审并公示7天无异议的,上报县区、广元经济开发区农保经办机构审核,符合参保条件的,按月定期发放基础养老金。

五、工作要求

(一)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政策性强、工作量大,各级各有关部门要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政府分管领导要切实负起责任,建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民政、公安等多部门协调推进机制,及时解决试点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二)各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负责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的政策协调和组织领导,会同有关部门做好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各级农保经办机构要认真执行新农保经办规程,完善内控管理制度,加强档案管理,准确记录参保者权益,切实做好待遇发放工作。

(三)各级民政部门要切实履行对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管理职责,建立健全档案管理制度,加强信息化建设,并协助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做好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相关政策的贯彻落实,定期提供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相关数据、资料和凭证。

(四)财政部门要足额落实财政补贴资金,作为一项重点支出纳入财政预算安排,确保基础养老金按时发放。

(五)开展老年农村低保对象参加新农保工作,要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开展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四川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实施办法〉的通知》(川府发〔200935号)及本通知相关规定执行。

本通知自201111日起执行。

 

            二一一年五月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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