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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生产经营性资产实施股权量化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6-11-24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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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财政支农资金支持

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生产经营性资产实施股权量化改革试点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关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生产经营性资产实施股权量化改革试点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6年11月21日

广元市利州区财政支农资金

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生产经营性资产实施股权量化改革

试  点  方  案

 

    根据《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生产经营性资产实施股权量化改革意见》(广府办发〔2015〕75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要求

    坚持财政支农资金使用的惠农导向,以构建新型农业经营体系为主线,以促进现代农业发展、脱贫致富和农民持续稳定增收为目标,在坚持农村基本经济制度、农村基本经营制度不动摇的前提下,创新财政支农资金形成资产转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的具体方式,积极稳妥、逐步推进股权收益权量化改革

    2017年实施股权量化改革要达到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投入的50%,2018年全面实行。

    二、界定量化对象

    各级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形成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包括机电提灌站、农业械具、生产作业道路、冷链仓储物流设备设施、农产品初加工设备设施、小型农田水利设施、标准化畜禽圈舍、林木、牲畜(种畜)、多年生作物及其他附属设施等。

    三、选择试点实施主体

    根据财政支农项目形成资产类型情况,选择项目较集中、有示范作用、财务制度较为完善的如下主体开展改革试点工作。

  (一)农业大户。从事种植业、养殖业、休闲观光农业及农业社会化服务大户达到区级农业专业大户标准。

  (二)农民合作社。助农增收带动面广,示范带动性强,产业发展有是基础;突出以农民为主体,具备“自愿、民主、互助、平等”和“民办、民管、民受益”组织结构和分配原则,盈余分配合理;在工商部门注册登记,建立有成员实名制度,规章制度完善,规范运作,有良好的利益联结和共享机制,风险防范体系健全,达到区级以上农民合作社示范社标准。

  (三)股份制家庭农场。家庭农场经区级农业主管部认定;除农场主以外其他农户以承包经营权入股共同发展农业产业化经营。

  (四)农业企业。依法设立并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农产品生产、加工或流通为主;年主营业务收入达到300万元以上,企业资产负债率小于30%,银行信用等级在A级以上(含A级);带动辐射农户1OO户以上,建立稳定的“企业+基地+农户”利益联结模式。

  (五)农业社会化服务超市。经区级主管部门认定,除国家、集体农业服务组织以外的机构或个人。

  (六)其他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村产权确权登记和集体资产股份制改造,并按照自愿参加、民主管理、合作互助原则组建的集体经济组织。

    四、实施内容

  (一)生产经营性资产界定。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工程竣工并经区项目主管部门对照项目实施方案验收合格后,以项目决算账目(含商标等无形资产)作为资产确认依据;区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新型农业经营主体组织实施的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生产经营性资产,项目完工并经委托部门检查验收合格后,由委托部门依照相关程序,组织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资产评估金额作为生产经营性资产确认依据;区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再移交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持有和管护的财政支农项目形成的生产经营性资产,由项目主管部门依照相关程序,组织具备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开展资产评估,以中介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所列资产评估金额作为生产经营性资产确认依据。

  (二)生产经营性资产股权量化。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生产经营性资产股权,原则上以计价的形式平均量化到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其中财政扶贫资金形成的生产经营性资产股权按照精准扶贫的要求,全部量化给精准识别的扶贫对象。除财政专项扶贫资金外的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可在其中划出20%设立贫困户优先股量化给贫困户,实行动态调整,其余20%作为集体经济组织持股,60%作为一般股再量化给所有成员。股权数量的设置由试点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提出方案,经试点组织成员(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股份配置原则上实行一户一证、增人不增、减人不减。

  (三)股权经营和收益分配。财政支农资产移交后,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负责经营,成员以资产股权为纽带,参与生产经营活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建立规范的会计制度,聘请具有资质的中介机构对股权经营情况进行审核,作为股权收益分配的依据。成员享有股权收益权,实行按股分红,鼓励开展“收益保底、利润分红” “一包二折三兜底”等收益分配,增加成员财产性收入。村社股权收益纳入村社集体组织账务,接受群众监督。

  (四)生产经营性资产管理及处置。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自主实施、区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委托实施和项目主管部门或乡镇人民政府组织实施并转交试点组织持有和经营管理的生产经营性资产均要签订《资产(资金)签收证明》,建立生产经营性资产管护制度,落实管护责任,保障生产经营性资产保值增值。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按照《村集体经济组织会计制度》《农民专业合作社财务会计制度(试行)》规定,建立生产经营性资产台账。若遇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被依法宣告破产、关闭、解散、被撤销等情况,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存续期间所享受的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生产经营性资产的处置需报农业主管部门和当地乡镇人民政府备案。股权的处置若遇特殊情况可以按照股份合作社章程,通过规范、合法的程序在本组织内部进行转让,但不得随意退股提现。

    五、工作步骤

  (一)宣传发动。通过召开动员会、培训会等形式,积极宣传开展改革的相关政策,引导农民群众积极主动参与。同时,组织开展业务培训,确保主要负责同志及业务人员能准确掌握改革程序、推进办法等,顺利推进改革工作。

  (二)制订方案。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建立专门工作班子,在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拟订股份合作制改革实施方案和具体政策,经社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同意通过后,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乡镇(街道)或业务主管部门提出申请,经审核批准后实施,同时报区财政局备案。

  (三)组织实施。按照批准的实施方案,民主商议制定量化方案。在此基础上,召开由社员股东(代表)参加的成立大会,讨论通过《股份经济合作社章程》,选举产生董事会、监事会等组织机构,宣告股份经济合作社成立。

  (四)张榜公示。清查结果要向村民进行为期一周的公示,公示期间如有举报,由村、专合社项目监督小组进行复查,对有争议的问题,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协调解决。

  (五)颁发股权凭证。按照股权量化方案,由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向持股成员出具资产记名《股权证》。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加强记名股权凭证管理,建立台账和股权档案,实施动态管理,并定期向组织成员(代表)大会报告股权转让及股额变动等情况。

  (六)建章立制。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制定和完善生产经营性资产管理各项制度,包括资产清查、经营、移交、管护、处置,台账登记、价值评估、财务管理、资产经营、移交、管护、处置等制度和操作办法等,汇编成册。

  (七)资料归档。新型农业经营主体要对改革过程中形成的有关决议、清产核资、实施方案、章程、股东名册等重要资料进行全面整理归档。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生产经营资产股权量化改革领导小组,确立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工作联席会议制度,由区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区财政、农业、农工委、林业、水务、扶贫、相关乡镇(街道)等部门为成员单位,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负责全面统筹此项工作,定期汇总各业务主管部门、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及项目实施乡镇、村(社)改革情况,并及时向改革领导小组汇报。各有关部门要把股权量化改革工作放在全面深化改革的大局中谋划,组建专门班子,抽调得力人员,完善相关制度,精心组织和全力推动这项改革工作。

  (二)明确责任分工。区财政局牵头负责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生产经营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工作,做好日常协调和指导服务;区委农工委负责农村资产量化确权改革等政策的衔接,确保改革协同推进;区农业、林业、扶贫等部门要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生产经营资产清理和权属界定工作;各乡镇(街道)要按照属地原则,妥善处理好辖区内的各种矛盾纠纷。各单位要对涉及本部门工作职能职责管辖的生产经营资产清理和权属界定,加强指导服务,针对工作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认真研究,及时解决,通过分行业、分项目并对财政支农资金形成生产经营资产股权量化改革工作开展政策法规和操作培训,指导改革工作有序推进。

  (三)实施监督检查。区监察、审计、财政等部门要加大监督检查力度,创新监督检查方式,实施多元化、全方位的监督检查,确保改革有序有效推进,确保农民群众真实受益。建立健全举报受理、反馈机制,让农民群众成为维护自己利益、监督改革试点的重要力量。对弄虚作假、违纪违规的各类组织和相关人员,要依法依规予以处理。

  (四)注重总结提升。区级相关部门和乡镇(街道)、村(社区)或农民合作社要紧密联系实际,积极开展改革工作,总结改革的好做法、好经验,树立先进典型,发挥示范带动作用,推动改革工作不断规范提升。

  

 附件:广元市利州区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形成生产性资产实施股权量化改革工作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广元市利州区财政支农资金支持新型经营主体

成生产性资产实施股权量化改革工作领导

小  组  名  单

 

组  长:张  磊   区人民政府副区长

成  员:母文德   区委农工委主任

江友德   区纪委副书记、区监察局局长

彭  周   区财政局局长

范学洋   区水务局局长

杨洪文   区农业局局长

周  勇   区林业和园林局局长

梁  华   区审计局局长

白  洋   区扶贫开发和移民工作局局长

张  洁   区法制办主任

张仕文   宝轮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含军   三堆镇人民政府镇长

唐镭珂   荣山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国宏   大石镇人民政府镇长

张  平   工农镇人民政府镇长

王  兵   赤化镇人民政府镇长

黎  伟   龙潭乡人民政府乡长

王  敏   金洞乡人民政府乡长

石洪连   白朝乡人民政府乡长

宫利萍   雪峰街道办事处主任

尧  帅   东坝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  波   上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杨清国   河西街道办事处主任

唐海辉   回龙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母洪军   杨家岩街道办事处主任

    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区财政局,由彭周同志兼任办公室主任,负责日常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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