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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7-09-27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广利府办发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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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利府办发〔2017〕90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各部门:

《广元市利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区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7年9月21日

 

广元市利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

 

为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有关信用建设工作的工作部署,加快推进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根据《广元市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实施方案》(广府办发〔2016〕77号)精神,结合我区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建立健全领导体制机制,强化信用建设组织保障

(一)加强组织领导。调整完善我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工作组织领导机构,强化职责。实行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双牵头”,区级相关部门为成员的协同配合工作机制。建立广元市利州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由区政府常务副区长任召集人,区政府分管副区长任副召集人,区级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区联席会议单位成员由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成员单位组成。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二建立工作机构。在牵头部门统领下,建立健全区级信用建设工作机构,落实人员及职责,相应建立工作制度和工作机制,承担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牵头组织、指导协调、政策制定和综合管理等工作;承担全区社会信用体系建设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区委编办

责任单位:区级相关部门

区级相关部门要加强领导和组织管理,切实落实工作机构,明确工作人员和职责,负责本部门及本行业(领域)信用体系建设的组织领导和日常管理工作。

牵头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信用基础设施建设,构建信用工作支撑保障

(一)依托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息共享。利用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实现信用信息的归集整合和市区信息共享。区级相关部门将各部门、各行业的信用信息报送对口市级社会信用信息平台。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牵头加强同各行业部门之间的沟通协调,区级相关部门分工负责,共同推进。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公安分局、利州质量技术监督局

(二)强化部门(行业)信用信息系统建设。以数据标准化和应用标准化为原则,依托国家和四川省重大信息化工程,统筹利用现有业务管理信息系统等信用信息系统基础设施,加快建设并完善信用信息系统,强化本行业社会成员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完善行业信用信息数据库。工商、税务、工程建设、食品药品安全、安全生产、产品质量、价格、进出口、合同履约、环境保护、卫生计生、知识产权、法律服务、流通服务、电子商务、交通运输、人力资源社会保障、教育科研等领域主管部门,要以管理服务需求为导向,在保护隐私、责任明确、数据及时准确且符合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及部门规章的前提下,按照风险分散的原则,建立信用信息交换共享机制,依法推进各信用信息系统的互联互通和政务信用信息的交换共享。

牵头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责任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

(三)归集整合信用信息。依照统一规划,依托自身现有业务系统,按信用信息相应标准和推送方式进行数据交换。通过归集和整理,形成全区信用信息公共数据库。以信用主体信息为主线,主要涵盖:

1.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各类市场主体的信用信息,建立完善本行业、本系统市场主体信用信息,并统一归集到全区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

牵头单位: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2.个人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个人的信用信息,着重加强对重点人群信用信息的记录和整合,建立完善本行业、本系统个人信用信息。

牵头单位:区公安分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3.金融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法依规记录和整合市场主体、机构及个人的金融信用信息,建立完善的金融信用信息系统。

牵头单位: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4.其他组织机构信用信息数据库:依托统一社会信用代码和其他组织唯一身份标识,依法依规记录和维护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等社会组织的基本信息,建立完善的机构组织信用信息。

牵头单位:利州质量技术监督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委编办、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信用法规制度建设,推进工作标准化规范化

(一)实行信用建设规范性文件发布制度。严格执行《四川省行政规范性文件制定和备案规定》,开展各部门制定的关于社会信用方面的规范性文件全面清理工作,对违反上位法和市区政府统一规定的,不利于社会信用体系建设、缺乏监督制约机制或带有明显部门利益倾向的,一律停止执行;清理后继续有效的,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发展和改革局向社会公布规范性文件目录;未纳入公布范围的,不得作为行政管理的依据。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区法制办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信用建设建章立制工作。区级相关部门根据具体工作实际,制定本部门(行业)信用建设的规章制度和工作细则,明确信用信息记录主体的责任,保证信用信息的客观、真实、准确。建立和完善信用信息共享公开制度,推动信用信息资源的有序开发利用。保障工作开展的制度化、规范化。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三)推行行政管理部门绩效考核。根据《四川省社会信用体系建设主要责任指标考核办法》,相应制定政府各部门信用体系建设考核办法,明确相关工作职责。建立政府部门信用建设工作绩效考核机制,对部门守信激励失信惩戒、按时推送报送信用信息、示范应用信用信息等情况实施督查和考核。

牵头单位: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四、推进四大主体信用建设,构建社会信用框架格局

(一)强化政务诚信建设,提升和增强政府公信力

1.切实推进政务信用信息公开。在保护国家信息安全、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前提下,依法公开行政管理过程中的信用信息。深入开展全区各部门行政许可和行政处罚等信用信息公示工作。

牵头单位: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区法制办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2.加大政务信用管理体系建设。在行政审批领域和行政管理事项中探索引入信用管理,以全市行政效能电子监察平台、行政权力依法公开运行平台和投资项目在线审批监管平台为依托,建立政务信用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区政府信息公开办、区法制办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3.建立政府守信践诺机制。建立健全政务和行政承诺考核制度,逐步完善政务诚信约束和问责机制。加强行政监察、行政问责制度建设,完善群众监督和舆论监督机制。推广重大决策事项公示和听证制度,进一步拓宽社会监督渠道,提升政府公信力。

牵头单位:区委区政府督查督办室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4.增强公务员诚信管理和教育。建立公务员诚信档案。依法依规将公务员廉政记录、民意评价以及相关违法违纪违约行为等信用信息,作为干部教育管理、考核评价、选拔任用和评先评优的重要内容。加大公务员诚信教育力度,督促强化法律知识和信用知识学习,增强公务员法律和诚信意识。

牵头单位:区委组织部、区纪委、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商务诚信建设,推进各行业守信自律

1.建立各行业商务信用信息数据库。加强生产、流通、税收、价格、统计、政府采购、招投标等领域和工程建设行业,以及电子商务、文化旅游、会展广告、交通运输、中介服务等服务业的信用体系建设。加快信息征集与整理,以行业管理部门为主导,按照统一标准与规范,建立市场主体信用信息数据库,整合行业内的信用信息资源,加快推进行业间信用信息互联互通。

牵头单位: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2.强化行业自律。积极发挥行业社会组织的作用,促进行业信用建设和行业守信自律。建立重点行业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库。加强企业诚信管理制度建设,鼓励企业建立客户档案,开展客户诚信评价。强化企业在贸易、发债、借款、担保等经济活动中诚信履约,根据企业信用状况,实施信用分类监管,促进诚信自律。

牵头单位: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3.增强商务诚信建设管理力量。在商务活动领域重点加强企业市场准入、纳税、合同履行、产品和工程质量、食品药品安全、社会保障等相关信用信息的记录,充分利用全市统一的社会信用信息平台系统,推进商务诚信体系建设。

牵头单位: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区商务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三)加强社会诚信建设,构建社会信用强力基础

1.健全社会领域信用信息采集制度。加快社会领域的信用信息采集,建立社会领域依法成立的组织机构从业人员信用信息档案,规范执行信用评价标准。建设社会组织登记管理信息系统,将社会组织诚信建设纳入全市统一的信用信息平台系统。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2.加大社会层面诚信建设。全面贯彻实施《公民道德建设实施纲要》,深入开展社会公德、职业道德、家庭美德和个人品德教育。建立健全各类社会组织信息公开制度,将诚信建设内容纳入各社会组织章程。加大对社会组织违法违纪事项的执法查处力度,完善社会组织信用体系,促进社会组织诚信自律、规范运作。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委宣传部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3.强化社会诚信管理体系建设。在社会综合管理领域引入信用管理制度,以卫生计生、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环境保护、知识产权、社会组织等领域为重点,建立社会诚信管理体系。

牵头单位:区卫生和计划生育局、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区环境保护局、区民政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四)加强司法公信建设,积极推进司法公开

1.坚持法治国家、政府、社会一体建设。依照司法公开原则,推进司法领域信息公开,实现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促进司法公正公平。及时公开部门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办案进程等信息。建立执行案件信息公开和执行案件信息查询制度,建立行贿犯罪档案查询制度。

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2.推进司法执法和从业人员信用建设。归集法院、检察院、公安、司法行政等工作人员信用信息,建立司法执法人员信用档案,推进司法执法人员规范履行职务。推进律师、公证员、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法律援助人员等诚信规范执业。

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3.增大司法公信建设力度。在司法领域从司法公正、司法公开、司法为民、司法廉洁等方面进行司法公信建设,不断提高司法公信力。积极推进法院公信和检察公信建设。全面推行“阳光执法”,依法及时公开执法办案的制度规范、程序时限等信息。大力推进司法行政信息公开,完善相关司法领域的信息管理和披露手段。建立推进执法规范化的制度措施。

牵头单位:区委政法委

责任单位:区法院、区检察院、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

五、构建信用奖励惩戒机制,强化守信激励失信惩戒

(一)增强对守信主体的褒奖和激励。加大对守信行为的表彰和宣传力度。按规定对诚信模范单位、企业和个人给予表彰,通过新闻媒体广泛宣传,营造守信光荣的舆论氛围。发改、财政、金融、环保、住建、交通运输、商务、工商、税务、质监、安全监管、海事、知识产权等部门,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过程中,要深化信用信息和信用产品的应用,对诚实守信者依法依规实行优先办理、简化程序、容缺办理等“绿色通道”支持激励政策。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二)加强对失信主体的约束和惩戒。强化行政监管性约束和惩戒。在现有行政处罚措施的基础上,健全失信惩戒制度,建立各行业黑名单制度和市场退出机制。推动各级人民政府在市场监管和公共服务的市场准入、资质认定、行政审批、政策扶持等方面实施信用分类监管,结合监管对象的失信类别和程度,使失信者受到惩戒。逐步建立行政许可申请人信用承诺制度,并开展申请人信用审查,确保申请人在政府推荐的征信机构中有信用记录,配合征信机构开展信用信息采集工作。推动形成市场性约束和惩戒。规范运用信用基准性评价指标体系和评价方法,完善失信信息记录和披露制度,使失信者在市场交易中受到制约。推动形成行业性约束和惩戒。通过行业协会制定行业自律规则并监督会员遵守。对违规的失信者,按照情节轻重,实行警告、行业内通报批评、公开谴责等惩戒措施。推动形成社会性约束和惩戒。完善社会舆论监督机制,加强对失信行为的披露和曝光,发挥群众评议讨论、批评报道等作用,通过社会的道德谴责,形成社会震慑力,约束社会成员的失信行为。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三)建立部门、县区信用联合奖惩机制。根据《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精神和总体要求,制定实施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建立联合激励和联合惩戒工作机制;畅通市、区间的失信信息互通渠道,建立情况通报制度。针对重大失信事件,召开工作协调会。区级相关部门对特定失信事件联合发文予以布置安排。鼓励对失信行为的投诉举报,对举报人实行有偿奖励,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六、积极发展信用产业,着力推进市场化信用服务

(一)加大培育信用需求。积极引导各行业扩大信用需求、发展信用交易,扩大信用经济规模。在工程建设、政府采购、重大项目管理、招投标等重点领域,率先推行信用记录和信用报告应用工作,逐步扩大信用评级、信用报告等信用信息的使用范围,培育和形成市场诚信的产品需求。按照《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规定,建立企业信用信息异常经营名录制度,完善进出机制,对被列入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经营异常名录或者严重违法企业名单的企业依法予以限制或者禁入。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二)积极培养信用职业(专业)人才。支持有条件的高校新开设信用管理专业学科,积极培养具有专业资质的信评师。探索设立和发展信用管理师,鼓励广大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聘用信用管理师。

牵头单位: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三)稳步发展信用服务机构。以本地培育和外向引进方式,稳步发展非金融类信用服务机构。通过向信用服务机构开放企业公共信用信息、政府部门示范使用信用产品制度等,鼓励和支持信用服务机构创新信用产品,按照市场化的要求提供信用信息的基础服务和增值服务。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四)实行信用服务市场监管和准入制度。根据信用服务市场、机构业务的不同特点,依法实施分类监管,明确监管职责,切实维护市场秩序。依法查处提供虚假信息、侵犯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等行为,促进信用服务业健康发展。鼓励各类信用服务机构设立首席信用监督官,提升公信力。

牵头单位:区发展和改革局、区金融办、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五)支持设立信用服务行业社会组织。鼓励设立和发展我区信用服务行业社会组织,督促严格遵守信用服务行业准则和从业人员职业道德规范,强化信用服务行业守信自律。

牵头单位:区民政局、区食品药品和工商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七、强化诚信教育文化建设,增强全民诚信道德素质

(一)普及社会诚信宣传。充分利用电视、广播、报纸等传统媒体和网络、微信等新媒体,开展社会信用体系建设宣传报道。发挥区级各部门、征信管理部门、社会组织等多方作用,大力开展诚信宣传教育进机关、进企业、进学校、进社区、进乡村、进家庭活动;积极深入开展“信用利州”“国际消费者权益保护日”“诚信活动周”等公益活动;积极组织开展信用培训。普及诚信文化和征信文化,提高全民信用意识。

牵头单位:区委宣传部、区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二)深入开展学校诚信宣传教育。支持、鼓励学校开展诚信宣传教育,积极开展信用理论学术研究。建立各类学校诚信宣传教育联络员制度,探索建立诚信宣传教育基地,开展“校园诚信行动计划”,采用适合大中小学学生认知水平和喜闻乐见的形式,宣传和普及基础信用知识。

牵头单位:区教育局

责任单位:区级各相关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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