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利府通字〔2011〕4号
为加强城乡规划建设用地管理,坚决遏制村(居)民非法用地、违法建房行为,根据《土地管理法》、《城乡规划法》、《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等法律规定,结合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开展市主城区违法建房专项集中整治行动的通知》(广府发〔2010〕14号)和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城市规划区规划和建设管理的意见》(广府发〔2010〕45号)精神,现就加大力度进一步整治违法用地和违法建房行为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整治范围、对象、时限
(一)范围。利州区、经济开发区辖区。
(二)对象。所有违法建筑物、构筑物和其他附属设施的建设单位和个人。
(三)时限。利州区、四川广元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所有违法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应主动接受调查取证,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的规定时间内,必须主动接受处罚,并履行相关处罚手续。
二、自觉接受调查处理
凡无建房审批手续的违法建房对象,必须停止建设活动,积极配合执法人员调查,主动向执法部门说明情况,提交相关资料,接受处理。对本通告下发后仍然不停工,不听劝阻继续抢建、无理取闹暴力抗法等违法行为坚决依法予以处罚。
三、依法行政,坚决处置
坚决制止违法建房、违章搭建行为,坚决查处已经形成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坚决拆除性质严重和顶风抢搭抢建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坚决处理领导干部参与违法建房行为,坚决处理暴力抗法事件。
(一)未接受处罚的违法违章建(构)筑物在国家建设需要征收时依法不予补偿,并强制无偿拆除。
(二)供电、供水、供气部门在受理用电、用水、用气报装申请时,按照行业规定的条件严格审核,对不能提供规划许可证件的违法建房,不予办理报装手续。违法建筑在查处期间,已供电、供水、供气的,一律停止供电、供水、供气服务。
(三)严禁使用违法建筑物从事各类经营活动。工商、卫生、文化等部门在核发营业执照和相关许可证时,严格审核把关,开展经营活动,对不能提供经营场所合法所有和使用证明的,不予核发相关证照。已经核发的,坚决取缔其经营活动。
(四)利州区、四川广元经济开发区辖区内所有违法从事建设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在接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后,既不申请行政复议和提起行政诉讼,又不履行处罚决定的,予以强制执行。如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将依法没收其违法用地上的建筑物和其他设施,当事人对被没收的建筑物、构筑物及其它设施,在同等条件下可优先购买,否则将依法公开拍卖;如违法建筑不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限期拆除或依法强制拆除。
(五)党员、干部涉嫌参与违法建房的,将按相关规定严肃处理。
(六)即日起,凡违规违法建房,一经发现,立即组织力量强制拆除,恢复原貌,造成的损失和相关费用由违法建房户承担。
(七)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八)本通告由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负责解释。
市城市管理局举报电话:0839-3272101
利州区城监大队举报电话:0839-35632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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二○一一年二月二十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