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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征求对《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意见和建议的通告
发布时间: 2014-09-05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规划计划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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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征求对《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

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意见和建议的通告

 

广利府通字〔201410

 

为完善市政基础设施,提升城市形象,改善人居环境,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广府发〔201124号)有关规定,有关部门已对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情况进行了调查登记,拟定了《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并经有关部门进行论证。现向社会予以公布,请社会各界及广大群众提出意见和建议。

一、公示时间:201495日至2014105日。

二、联系人:王超,联系电话:(08393323399

三、来信来函请寄至:广元市利州区房屋征收中心办公室。

四、电子信箱:402739239@qq.com。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495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征求意见稿)

 

为依法合规开展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消除重大火灾安全隐患,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依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元市中心城区棚改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广府发〔2011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一、征收范围

广元市规划管理处出具的“南河利隆小商品市场连片改造范围线图”内的四川昭化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责任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 收 人:利州区房屋征收中心、利州区南河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中的四川昭化供电有限责任公司

三、征收评估

(一)评估时点:以房屋征收决定公告之日为评估基准日。

(二)评估单位。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协商不成的,通过多数决定、随机选定等方式确定。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独立、客观、公正地开展房屋征收评估工作,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干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房屋的区位、用途、建筑面积等因素,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等有关规定依法评估。

(三)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单位如实提供估价所必须的资料,协助评估单位进行实地查勘,因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评估工作的,由评估机构参照同类房屋等措施依法进行评估。

(四)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按照房屋征收评估委托书或者委托合同的约定,向征收人提供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应当包括评估对象的构成及其基本情况和评估价值。征收人应当将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在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示。公示期间,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安排注册房地产估价师对分户的初步评估结果进行现场说明解释。存在错误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修正。

(五)由被征收人或征收人向原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的,该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书面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评估结果改变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和评估结果通知单;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出具书面通知。被征收人或征收人对原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复核结果有异议的,按相关规定可向广元市房屋价格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

房屋征收评估、鉴定费用按《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执行。

四、征收补偿

(一)补偿方式

根据广元市企事业单位房屋征收政策,向被征收人提供货币补偿的安置方式。

(二)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

被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包括:

1.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2.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

3.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4.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具体见本方案第五、六、七、八、十、十一条)

(三)被征收房屋权属、面积、用途的认定

房屋征收人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座落、用途、面积、房屋结构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被征收房屋的权属、面积、用途依据《房屋所有权证》、《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土地使用权证》等合法产权证书以及房屋租赁协议等相关证明材料确定。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房屋权属证书的房屋,应当以具有合法资质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房屋征收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一律以具有合法资质的房屋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四)房屋征收补偿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鼓励提前搬迁。

(五)房屋征收补偿对象包括被征收房屋的产权人和承租人。

(六)征收以下房屋或建筑物,不予补偿:

1.征收范围确定后,突击建设的房屋等建筑物、附属物;突击装饰装潢部分;突击移植的果树苗木部分。

2.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

3经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不予补偿建筑物。

五、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

(一)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价格评估严格按照住建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进行。

(二)被征收房屋主体以外的附属设施、构(建)筑物,由征收人给予货币补偿。

六、房屋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

由评估机构对被房屋、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青苗、树木、花卉的补偿,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文件进行补偿。可移动盆景花木不予补偿。

七、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

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时间等因素给予补偿。正常生产经营的商铺,按纳税情况、实际租赁收益情况等计算出纯利润,一次性给予经营者三个月停产停业补偿,同时给予产权人租金补偿,租金补偿期限从被征收人搬离完毕经征收人验收之日起至征收人交付还建营业房之日止。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进行补偿。

八、搬迁补助

按被征收人房屋建筑面积×10/支付一次。即:搬迁费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10/×1次。

九、征收协议的签订

(一)征收补偿协议签订当事人为:房屋征收人与被征收房所有权人。

(二)征收签约期限:自房屋征收决定正式公告之日起10日内。

(三)被征收人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按照协议取得补偿,并向征收人移交被征收的房屋后,被征收人应将被征收房屋的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等相关证件由征收人一并收缴,交有关部门及时办理注销。被征收人搬离被征收的房屋后拒不交出相关产权证书,可由征收人报请区人民政府批准后按产权注销登记相关程序予以注销。

十、临时过渡

(一)征收人以被征收房屋的证载建筑面积或实测建筑面积向被征收人支付临时安置过渡费,临时安置过渡费的发放标准为12/·月

(二)征收人一次性向被征收人支付3个月的临时安置过渡费。

十一、征收奖励

被征收人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的,根据签约时间先后,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给予每平方米10010元的奖励。被征收人在协议约定的期限内完成搬离,根据搬离时间先后再给予每平方米10010元的奖励。超出规定期限签约或搬离的不予奖励。

十二、争议处理

(一)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二)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负责组织实施棚改项目的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按照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向人民法院依法提起诉讼。

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强制执行。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1.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2.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十三、特别规定

(一)征收厂矿、企(事)业单位(包括家庭作坊式生产的无证企业)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它附属物),由征收人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符合进入园区条件的企业,自愿迁入园区的给予搬迁补偿,对符合入驻园区条件但不愿进入园区的企业和不符合入驻园区规划的企业采取征收补偿。正常生产经营的企业,按纳税情况计算出年纯利润给予补偿。不能提供纳税情况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论协商补偿。

(二)征收用于出租的房屋,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应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2.搬迁费、搬迁奖励、停产停业损失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3.出租房屋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承租人装饰装修与出租人有协议的按协议执行。

(三)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四)房屋拆除安全防护措施。

严密组织实施房屋拆除工作,委托有施工资质和有丰富经验的拆房企业,严格执行安全操作规程,确保旧房拆除施工安全,确保不发生人身伤害事故。

(五)环保措施

严格按照环保部门的要求,做好房屋拆除现场的环境保护工作。旧房拆除现场设立隔离防尘设施,以免影响周围群众的正常生活,确保交通、行人安全。学生考试期间,特别是高考、中考期间暂停旧房拆除工作,停止使用噪声过大的设备。渣土清运运输工具必须覆盖防尘材料,防止清运过程中的抛、冒、滴、漏影响公共卫生。

(六)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及《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改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广府发〔201124号)相关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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