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决定的公告
第8号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关于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已于2014年10月21日经区政府审查批准,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4年10月21日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项目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的决定
为依法合规开展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消除重大火灾安全隐患,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按照广元市城市总体规划、广元市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广元市利州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广元市利州区2014年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计划,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的规定,现就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项目国有土地上的房屋作出征收决定:
一、征收范围
广元市规划管理处出具的“南河利隆小商品市场连片改造范围红线图”改造范围内构建筑物等设施。
二、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责任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 收 人:广元市利州区房屋征收中心、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
三、征收补偿安置办法
按照《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执行(详见附件)。
四、实施时间
启征时间:2014年10月21日起;
签约期限:10天,即从2014年10月21日起至2014年10月30日止。
五、争议解决办法
被征收人如对本征收决定不服的,应当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60日内依法向广元市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或在征收决定公布之日起三个月内向广元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行政复议、行政诉讼期间,本征收决定不停止执行。
附件: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附件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国有土地上
房屋征收与补偿安置方案
为依法合规开展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改造工作,维护公共利益,消除重大火灾安全隐患,保障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建房〔2011〕77号)、《广元市中心城区棚改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广府发〔2011〕24号)等相关规定,结合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的实际情况,制定本方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征收范围
广元市规划管理处出具的“南河利隆小商品市场连片改造范围红线图”改造范围内构建筑物等设施。
第二条 征收主体及实施单位
责任主体: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征 收 人:广元市利州区房屋征收中心、广元市利州区南河街道办事处
被征收人:南河小商品市场利隆商城规划片区内国有土地使用权人及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征收补偿安置方式
按照自愿原则,被征收人可选择实行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房屋产权调换。
第二章 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原则
第四条 征收房屋的补偿内容:主要包括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搬迁、临时安置的补偿;因征收房屋造成的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室外附属设施的补偿等内容。
第五条 征收与补偿的对象: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的对象包括被征收土地及房屋的产权人和按承租约定享受权益的承租人。
第六条 房屋征收补偿原则:
(一)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工作,按照先补偿、后搬迁的原则进行。
(二)被征收房屋价值的补偿,不低于征收公告之日被征收房屋类似房地产的市场价格。
(三)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由被征收人协商选定,在征收公告发布之日起15日内协商不成的,由房屋征收部门通过组织被征收人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投票决定,或者采取摇号、抽签等随机方式确定。
被征收人有义务向评估单位如实提供估价所必须的资料,协助评估单位进行实地查勘,因不如实提供有关资料或者不协助评估机构进行实地查勘而造成估价失实或者其他后果的,应当承担全部责任。
被征收人拒不配合评估工作的,由评估机构参照相同或类似房地产价值依法进行评估。
(四)被征收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进行补偿,其停产停业损失,经协商后,可由房屋征收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
(五)被征收住宅房屋用于出租的,产权人和承租人有约定的,按双方约定进行补偿。没有约定的,按照以下原则协商补偿:
1.被征收房屋价值,补偿给被征收房屋产权人;
2.搬迁费、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自用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3.出租房屋室内装饰装修属于承租人投资部分,补偿给承租人;属于产权人投资部分,补偿给产权人。
4.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虽然实际用于经营,但未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
(六)被征收房屋的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室外附属设施和附着物的补偿,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价格的依据。
(七)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价值、停产停业损失、室内装饰装修价值及室外附属设施附着物的补偿应当分别评估。
第七条 被征收房屋的认定
(一)权属认定
1.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
2.具有《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或者《房屋所有权证》的;
3.未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证》和《房屋所有权证》的,以《建筑工程规划许可证》申请人为准;
4.无任何法定证明文件的,由住建、国土及城管等部门认定。
(二)面积认定
1.被征收房屋面积按照房屋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未取得权属证书的,应当以依法设立的房地产面积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2.征收当事人对建筑面积有异议的,一律以依法设立的房地产测绘机构实际测量的面积为准;
3.被征收人在同一项目区域内有一户多房(证)的,其产权面积按合并总量计算。
(三)使用用途认定
1.被征收房屋使用用途的认定,以权属证书记载为准;无任何法定证明文件证明使用用途的,由区住建、国土、城管等部门认定为准。
2.房屋征收公告发布前的住宅房屋,已经依法取得城市规划和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改变用途的批准文件的,按照批准的房屋性质进行补偿;
3.房屋权属证书载明为住宅房屋,实际用于经营的且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前已取得工商、税务、卫生等部门批准登记文书,停产停业损失,由房屋征收人给予一次性经济补偿;未取得上述部门批准登记文书的,不再补偿停产停业损失,其房屋价值按照权属证书载明的用途实施补偿。
第八条 临时及违法建(构)筑物的征收
(一)经规划部门批准且未超过批准使用期限的临时建筑,按市区规定的重置价格标准给予货币补偿,不实行产权调换。征收超出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二)根据我市实际,本项目房屋征收范围内的违法建设,由区国土、住建及城管部门按照《广元市中心城区违法建房整治暂行办法》(广府办发〔2013〕47号)有关规定查处后,由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按市、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实施征收。
第九条 其 它
(一)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对因征收非住宅房屋而造成被征收人合法生产经营活动停产停业的,根据房屋被征收前的纳税情况或被征收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以及停产停业期限等因素,由征收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实施补偿。协商不成的,可以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通过评估确定。
经营性用房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产权人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间从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日起至还房交钥匙之日顺延三个月止计算;其每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当月该房屋(或相同类似房屋)的实际租金价格计算;
经营性用房实际承租人的停产停业损失补偿时间从房屋实际产权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之日起顺延3个月止;其每月停产停业损失的补偿标准按房屋实际产权人签订房屋征收协议当月该房屋租金价格计算;或按该房屋征收协议签订之日前3个月实际承租人交纳所得税的平均数倒推利润,给予1-3个月(含3个月)的一次性补偿。
(二)青苗、树木、花卉等室外附着物及被征收房屋基础挖填方的补偿标准参照《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广元市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标准及住房拆迁安置办法>的通知》(广府发〔2009〕10号)有关规定进行补偿。其它可移动(栽)盆景及花木按规定给予搬迁补偿。
(三)专项设施搬迁(通讯、电力、交通、能源、国防设备设施及有关企业、厂矿、学校、大型水利水电设施)补偿根据有资质的单位出具的评估报告协商补偿或双方协商补偿。
第三章 货币补偿
第十条 房屋补偿价值的确定
(一)被征收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评估办法》评估确定。
(二)无任何权属证明文件,但经住建、国土等部门调查认定应予补偿的建(构)筑物,由相关评估机构进行评估确定补偿价值,但在确定补偿总价时应扣除被征收人应缴纳的相关税费。
第十一条 房屋货币补偿计算方法
补偿总额=房屋补偿价+附属物补偿+室内装修补偿+搬迁费+临时安置费-应缴相关税费
第十二条 征收营业用房
被征收房屋为商业用房的,按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报告为依据予以补偿。
第十三条 征收企(事)业单位资产
(一)征收企(事)业单位资产,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进行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的依据。
(二)需要搬迁的,由被征收企事业单位自行搬迁,区人民政府负责协调。
(三)征收企(事)业单位的资产(包括土地、房屋、生产经营设施设备及其它附属物),由房屋征收部门和被征收人共同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评估机构进行评估,按动产、不动产分类评估,评估结果作为确定补偿数额的依据。动产只给予搬迁补助。停产停业损失按本方案有关规定执行。
第四章 产权调换
第十四条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
选择产权调换的,被征收房屋的水、电、气、有线电视、通讯等不再进行补偿,还房时按照原被征收房屋同等条件无偿安装开通。原被征收房屋中未安装部分,由被征收人按照物价部门核定的有关入网收费标准自行缴纳。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的房屋,按照先签约、先搬迁、先选房的原则进行;同期签约、同期搬迁的以抽签、摇号等方式确定选房顺序。
第十六条 产权调换还房按照以下原则进行:
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的,由征收部门提供用于产权调换的房屋,并与被征收人计算、结清被征收房屋价值与用于产权调换房屋价值的差价。
第十七条 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1年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按以下原则办理:
(一)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齐全的,按照原用途、性质办理产权手续。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或无产权手续的,根据住建、国土部门认定处理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手续。
第五章 征收补助
第十八条 临时安置补助
发放临时安置补助费时以征收部门核准的房屋面积及人员进行发放。
(一)被征收人选择房屋产权调换安置的:
1.临时安置过渡费:实行住宅房屋产权调换的被征收人在规定的过渡期内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房屋,过渡期自被征收人实际搬离交房时间起,至房屋征收部门通知被征收人接收安置房之日顺延3个月截止。临时安置过渡费按照以下标准发放: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50平方米以下(含50平方米)的,每户每月600元;
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为80平方米以上的,按每户每月12元/平方米的标准发放。
2.搬迁费:搬迁补助费由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完毕验收后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支付2次,即:搬迁费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2次。
(二)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
1.临时安置过渡费:选择货币补偿方式的被征收人,按12元/平方米/月/户的标准一次性发给3个月的临时安置费。
2.搬迁费:搬迁补助费由征收人在房屋搬迁完毕验收后按产权房屋建筑面积10元/㎡的标准支付1次,即:搬迁费补偿金额=被征收房屋面积×10元/㎡×1次。
(三)因征收人的责任使被征收人延长过渡期限的,对自行安排住处的被拆迁人,自签订协议并搬迁交房之日起,逾期不足6个月的,按月增加0.5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半年以上的不足1年的,按月增加1倍临时安置补助费,逾期一年以上的,按月增加2倍临时安置补助费。
第六章 征收人与被征收人的权利与义务
第十九条 订立补偿协议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依照本方案的规定,就补偿方式、补偿金额和支付期限、用于产权调换房屋的地点和面积、搬迁费、临时安置费或者周转用房、停产停业损失、搬迁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等事项,订立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
第二十条 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建立项目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档案,并将分户补偿情况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
(二)征收部门工作人员在房屋征收过程中应当公开、公平、公正、依法合规地开展项目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工作,凡不履行国家法律法规规定,或者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的,必须依法依规承担相应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调换房屋的产权手续,在被征收人入住后1年内,由房屋征收部门统一按以下原则办理:
1.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齐全的,按照原用途、性质办理产权手续。
2.被征收房屋产权手续不齐全或无产权手续的,根据住建、国土、城管部门认定处理意见,按照相关规定办理产权手续。
第二十一条 被征收人应履行的责任及义务
(一)被征收人完成搬迁腾房后,须将《房屋所有权证》、《土地使用证》等相关权属证明手续交予征收部门,统一办理注销手续,费用由征收部门负担;两证丢失的需登报声明作废,公告费由被征收人负担。
被征收人须签署完《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房屋产权放弃承诺书》并领取征收部门发放的《搬迁收房验收合格单》后,领取相关安置补偿金。
(二)被征收人有义务配合征收实施单位做好丈量面积、评估资料的核对工作并完善相关资料手续。
(三)被征收人应按照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向征收实施单位提供房屋产权证明文件,产权人身份证明文件或者委托人身份证明文件,以及此前一个月电视、电话、宽带、水、电缴费清单。
(四)在签订《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时,其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必须亲自办理有关手续;无法前来办理的,由所有权人或使用权人的委托人,持经公证机关公证的文件及双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办理有关手续;《国有土地使用权证》、《房屋所有权证》原件交征收实施单位。
(五)在所签订的《房屋征收补偿安置协议》限定的交房时间内,被征收人应和征收实施单位办理完交房手续。对逾期未迁出者,经主管部门批准后将按相关规定处理。在征收过程中,对无理取闹,阻挠、干扰征收人员正常工作的,将移交有关部门,依据相关法律规定惩处。
(六)交房完毕的同时,被征收人应将房屋钥匙交予征收实施单位,并协助做好水、电、气报停等手续和结算工作。移交后的被征收房屋由征收实施单位安排拆除。
(七)被征收人腾空房屋后,有维持原房屋结构完整,设施齐全,不得损坏和拆除门、窗、管网线及各类用表等设施的义务。
第七章 争议处理
笫二十二条 自本《方案》发布之日起,被征收房屋存在租赁关系的,由租赁双方自行解除租赁关系;设有抵押权的,由产权人自行解除抵押;存在产权纠纷的,由当事人双方自行解决。征收人不承担房屋租赁、抵押及产权纠纷所产生的任何经济和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订立补偿协议后,一方当事人不履行补偿协议约定的义务的,另一方当事人可以依法提起诉讼。
笫二十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达不成补偿协议,或者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由房屋征收部门就被征收房屋进行证据保全后,报请区人民政府依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一)被征收人对补偿决定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也可以依法提起行政诉讼。
(二)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的,由争议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若在征收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无法协商一致的,按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处理。
(三)购买房屋未过户的,在搬迁期限内搬迁的,经原交易双方认定,并补缴相关税费后,以买受人为产权人给予补偿。如不能协商一致,补偿给登记产权人或法院、仲裁机构生效的裁判文书所确定的权利人。
(四)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由房屋征收部门报请作出房屋征收决定的区人民政府按照本征收补偿方案以货币补偿方式作出补偿决定,并在房屋征收范围内予以公告:
1.被征收房屋产权存在争议,经一方当事人申请或起诉,仲裁机构或人民法院已经受理并立案,且在公告规定的补偿协议签约期内未做出生效裁判的。
2.被征收房屋产权有争议,但争议各方均不能提供有效产权证明,且在公告规定的签约期限内仍未协商一致的。
3.登记的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下落不明的。
4.其他可视为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不明确的情形。
房屋征收部门将补偿决定确定的补偿款项交有关部门提存后,可以拆除被征收房屋,而不需向被征收人承担任何责任。
笫二十五条 具有下列争议情形的,区人民政府可向人民法院依法申请强制执行:
(一)被征收人对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不服,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后,对复议或诉讼结果拒不执行的;
(二)被征收人逾期不执行区人民政府作出的征收补偿决定,且在法定期限内既不申请复议,又不提起诉讼的;
(三)按照国务院《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规定,争议期间不停止征收工作的正常进行。
笫二十六条 本方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本方案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广元市中心城区城市棚户区改造土地及房屋征收补偿安置暂行办法》(广府发〔2011〕24号相关规定执行。
笫二十七条 本方案由区政府法制办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