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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灾后重建投资政策汇编
发布时间: 2012-11-30   来源: 区政府办   信息类型: 工作动态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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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近年来,围绕推进我市经济社会加快发展、科学发展、又好又快发展这一总体取向,我市相继出台了支持工业园区发展、支持民营经济发展、承接产业转移、灾后恢复重建、优化投资环境等一系列政策规定。为便于广大投资者全面系统的了解我市鼓励投资兴业的政策及措施,市招商局对在我市适用的涉及投资的各项政策规定进行归类梳理,并编印成册,希望能成为市内外投资者了解广元投资政策及环境的工具书。汇编过程中如有梳漏或错误,敬请指正。
本政策汇编分为以下几个方面:
财政篇  税收篇  金融篇  产业篇  要素篇  服务篇
财  政  篇
广委发〔2008〕7号文件《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规定:
从2008年起,全市整合设立8000万元的承接产业转移专项资金,并逐年按财政收入增长比例递增,主要用于承接载体建设、支持鼓励类重大产业转移项目,对承接产业转移先进单位给予经费补助和对先进个人奖励。
鼓励类产业转移项目属事业性收费的,按低限标准收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项目和投资建设工业标准厂房的,免收城市基础设施建设配套费和工业厂房人防费。
为鼓励工商企业投资经营、恢复生产,对新建注册的工商企业免收工商营业执照、税务登记、卫生许可、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工本费;用电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免收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大中型水库移民后期扶持基金;矿产资源开采企业经申报批准,可全部免收属于中央收入的矿产资源补偿费、探矿权采矿权使用费、石油(天然气)勘查开采登记费、采矿登记费、矿产资源勘查登记费。
转移企业在我市新办高新技术、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或固定资产投资500万元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以及3000万元以上的大型商贸物流企业,由同级财政按其上缴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第1至2年、第3至5年分别按100%、50%的比例安排给企业,用于配套设施、技术改造、用工补贴或技改贴息等专项支出;以投资、购买、兼并及其它方式盘活我市境内的长期停产、亏损或严重资不抵债的上述转移企业,且安置原企业职工在30%以上的,也可享受以上政策。
年使用我市劳动力在400人及以上的生产加工型企业、农业产业化龙头企业、大型商贸物流企业,从投产之日起,由同级财政3年内给予200万元的流动资金贴息扶持。企业吸收就业困难人员的,可按规定享受税费减免等政策,给予相应的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和培训补贴。
对鼓励类重点产业、重大项目建设由同级财政给予适当的基础设施配套和贷款贴息补助。
收购、重组、兼并市国有企业过程中涉及存量划拨土地的,所获土地收益纳入预算管理,实行收支两条线,按规定批准后用于安置职工。
上市公司培育过程中,经中介机构辅导改制为股份有限公司的企业,给予10万元补助;对已支付规定范围内的必要费用,并申请了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20万元补助;对已申请股份报价转让系统挂牌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完成主板、中小企业板或创业板上市的企业,再给予10万元补助。对完成境外上市的企业,给予50万元补助。
对我市产业有重大影响的高科技和龙头项目企业聘请的高管人员、高级技术人员,经认定审批后,其个人所得税地方所得部分按50%补助给个人。
转移企业年销售收入首次超过1亿元、5亿元、10亿元、30亿元、50亿元,分别奖励企业领军人物0.5万元、2万元、5万元、10万元、20万元。
转移企业当年新增入库税收300万元以上,按新增入库税收的1%给予奖励。
转移企业新建项目当年竣工投产,固定资产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按1‰奖励企业领军人物。对特别重大转移项目实行一事一议,给予特别奖励。
转移企业当年技改投资1000万元以上的,按技改投资额的2‰奖励企业领军人物,单个项目最高奖励不超50万元。
转移企业被首次确定为国家级、省级“创新试点企业”、“工程技术研究中心”、“高新技术企业”、“企业技术中心”分别按国家级10万元、省级2万元的标准对企业领军人物给予奖励。
转移企业新获具有自主知识产权的国家级、省级科技进步奖的,分别给予企业领军人物5万元、2万元奖励。
首次获得中国驰名商标、中国名牌产品、中国出口名牌、国家免检产品、国家地理标志保护产品的一次性奖励20万元。对获得省名牌产品或省著名商标的奖励10万元。
广委发〔2007〕18号 《中共广元市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
市、县区政府要设立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并逐步扩大规模。从2007年起,市、县区财政每年应将本级民营经济新增财力按一定比例列入中小企业发展专项资金,专项用于创业辅导、创业奖励、技能培训、信用担保等,由财政部门和民营经济主管部门共同负责使用和管理。各级财政在安排工业发展专项资金、科技创新专项资金和农业产业化项目发展时,要重点支持民营企业申报的符合产业政策的项目。各级财政要进一步增加排污费支出,加大支持民营企业的污染治理力度。支持财政资金以参股、贴息等方式,投入以民营投资为主的基础设施。公益事业、生态建设、产业结构调整等项目;民营企业技改项目和技术创新项目,同等享受财政贴息、财政奖励和低息贷款等优惠政策。
税  收  篇
广委发〔2008〕7号文件《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规定:
全面落实国家对西部大开发的区域性产业税收优惠政策。企业所得税优惠按《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实施条例》、《国务院关于实施企业所得税过渡优惠政策的通知》(国发〔2007〕39号)有关规定执行。
对符合国家发展改革委《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中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且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转移企业,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新工艺,在一个纳税年度实际发生的技术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实行100%扣除基础上,允许再按当年实际发生额的50%加计扣除。经省级认定的创新型转移企业,可参照前3年实际发生技术开发费的平均数,实行研发经费预提留列支,年终据实结算。
转移企业符合条件的技术转让所得,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转移企业投资于《公共基础设施项目企业所得税优惠目录》中规定的国家重点扶持的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从事符合条件的环境保护、节能节水项目的所得,自项目取得第一笔生产经营收入所属纳税年度起,第一年至第三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四年至第六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对符合国家政策规定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机构,免征3年营业税。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以上的,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自2008年7月1日起,实行增值税扩大抵扣范围政策,允许企业新购进机器设备所含的增值税进项税额予以抵扣(国家限制发展的特定行业除外)。企业进口国内不能满足供应并直接用于灾后重建的大宗物资、设备等,在三年内给予进口税收优惠。
企业在新增加的就业岗位中,招用当地因地震灾害失去工作的城镇职工,经市或县级劳动保障部门认定,按实际招用人数以每人每年4800元的标准予以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
广府办发〔2007〕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对符合西部大开发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经税务机关审核确认后,其所得税在2010年前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以废水、废物、废渣等为主要原料进行生产的,可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所得税。
园区内企业年度亏损,可以用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弥补;下一纳税年度的所得税不足弥补的,可以逐年延续弥补,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园区内的企事业单位进行技术转让,以及在技术转让中发生的与技术转让有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技术培训所得,年净收入在30万元以下的,暂免征所得税。
园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咨询业(包括科技、法律、会计、审计、税务等咨询业)、信息业、技术服务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第1年至第2年免征所得税。
对园区内新办的独立核算的从事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对外贸易业、旅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企业或经营单位,自开业之日起,报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
外商投资企业的外国投资者,将企业利润直接再投资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投资开办其它外商投资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经税务机关批准,可退还其再投资部份已缴纳所得税的40%税款。国家另有优惠规定的,依照国家规定办理;再投资不满5年撤出的,应缴回已退的税款。
外商投资举办的先进技术型企业,依税法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仍为先进技术型企业的,可延长3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外商投资举办的产品出口型企业,依税法规定享受减免企业所得税期满后,凡当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到企业产品产值70%以上的,可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广委发〔2007〕18号 《中共广元市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
加大税收政策落实力度。不折不扣执行现行税收政策,确保民营企业依法同等享受税收优惠。对从事国家鼓励类产业项目为主营业务的民营经济,且其主营业务收入占总收入 70%以上的,2010年前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新办交通、电力、水利、邮政、广播电视基础产业的民营企业,其主营业务收入占企业总收入70%以上的,第l-2年免征企业所得税,第3—5年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新办独立核算的公用事业、商业、物资业、外贸业、仓储业、居民服务业、饮食业、教育文化事业、卫生事业的民营经济,自开业之日起,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五年。民营企业遇有严重自然灾害,经税务机关批准,可减征或免征所得税1年。我市旺苍、苍溪、朝天为国定贫困县区,在其境内新办的民营企业,经主管税务机关批准后,可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3年。民营企业利用三废为主要原材料生产的,在5年内减征或免征企业所得税。民营经济重点农产品加工骨干企业从事种植业、养殖业和农产品初加工所得,免征3-5年企业所得税。对民营经济性质的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其新增岗位当年新招用持《再就业优惠证》的下岗失业人员,与其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保费的,按实际招用人数和每人每年4000元的定额标准,依次扣减营业税、城维税、企业所得税和教育费附加。对不以赢利为主要目的的中小企业信用担保和再担保机构,经审核批准,其从事担保业务的收入,可免征营业税3年。
金  融  篇
广委发〔2008〕7号文件《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规定:
建立银政企协调机制,搭建融资服务平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为转移企业提供开户、结算、财务管理等金融服务,引导银行业金融机构根据企业需求开展业务创新。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改进对企业的资信评估管理,对优质客户开辟“绿色通道”,提供优质服务。县区重点企业可在市级银行开设帐户,由市级银行直接实行贷款“直通车”服务。
银行业金融机构要积极发放抵质押贷款和担保贷款,并积极探索对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工业知识产权和非专利技术等无形资产的质押贷款。允许转移企业用房产、土地使用权、资源开发的矿权、有效证券作抵押,取得贷款。建立转移企业公共融资平台和中小企业担保体系,国有融资担保公司优先对转移重点企业提供贷款担保。
指导和帮助转移企业在境内外上市融资,支持有实力的转移企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发行企业债券和短期融资券,允许转移企业以股权融资、项目融资和资产证券化融资等方式筹集资金,支持转移企业运用创业投资和风险投资工具。
政策性金融机构要运用政策性资金支持鼓励类产业转移企业发展。保险机构要做好转移企业的保险服务工作。
鼓励本地、异地金融机构和外资银行对转移企业开展金融服务,对贡献大的给予奖励。
广府发〔2008〕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规定
开启绿色授信通道。市县金融机构要根据灾后重建的实际需求,从信贷总量、信贷资金和授信审查等方面优先支持灾区重建,扩大县区支行的信贷审批权限,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及低风险信贷资金投放量,按政策规定和实际情况,延长中小企业贷款期限,提供分期还款等还贷方式,支持灾后重建。市政府每年年终,对各金融机构支持灾后重建信贷净投放量,实行考核并奖励。
增加再贷款再贴现限额。对新增限额实行切块到县区管理。增加再贴现限额和再贴现窗口,按规定办理再贴现。扩大中小金融机构再贷款限额,支持商业银行加大对中小企业的信贷支持。取消支农再贷款发放的比例控制,贷款期限最长延至3年。
给予住房信贷优惠。商业银行对受灾居民住宅恢复重建项目,优先给予贷款支持。对确定的重灾区普通商品房住宅和经济适用住房开发项目,在贷款条件方面给予优惠。鼓励商业银行发放农民自建住房贷款。贷款基准利率按现行利率的0.6倍执行,最低首付款比例下调为10%。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利率各档次均优惠1个百分点。
创新信贷产品。针对不同的受灾对象,制订恢复生产经营、重建家园、安居工程和基础设施项目贷款等专项授信产品,并实行灵活的贷款方式。中小企业可用厂、场、房、设备、土地使用权证、有效证券和无形资产作抵押,取得恢复重建的贷款。农村居民可用权属明确的农房、果园、山坪塘、林地等不动产作抵押,取得小额信用贷款,用于灾后重建。
放宽机构准入条件。调整县区机构准入政策,在网点重建和增设、迁址等方面,建立行政许可绿色通道,提高行政许可效率。支持商业银行、邮政储蓄银行到重灾乡镇设立分支机构。
支持中小企业担保机构建设。整合工业、中小企业发展资金,对为中小企业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通过政策性银行软贷款、市、县区政府共同注资、广泛吸纳风险投资的方式,扩大现有担保公司的担保范围和能力。对为中小企业恢复重建提供担保的担保机构,由市财政给予适当的风险补偿。建立无抵押贷款信用担保和再担保体系。
扶持地方金融机构。支持社会资本参与商业银行增资扩股;督促村镇银行股东增加资本金,积极发展适合乡村特点的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和小额贷款公司等新型农村金融机构。
依法保护受灾客户合法权益。加快整理核实严重受灾地区金融机构客户基本信息,对暂时无主客户的债权,另账保存。依法确认和保护遇难者账户资金所有权和继承权。加快保险理赔进度,按合同及时赔付地震保险。对于符合现行核销规定的贷款,按相关政策和程序及时核销。
广委发〔2007〕18号 《中共广元市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
市、县区政府应每年安排专项资金,支持本级民营经济融资担保体系建设。建立由政府出资启动、吸纳社会资金参股或控股、具有法人资格的担保机构,为民营企业融资提供担保服务;鼓励民间资本进入融资担保领域,创办商业性的民营贷款担保机构;支持民营经济组织采用会员制等形式,组建互助性担保机构;逐步建立和完善担保资金补充制度和风险补偿制度,形成担保资金稳步发展的长效机制。担保机构要降低反担保门槛,改进担保程序,提高对民营经济的担保能力。大力推进票据融资和租赁融资,扩大票据承兑和贴现业务。建立融资担保联席会议制度,协调解决民营经济融资担保的相关事宜。金融管理部门和金融机构要设立专门为民营经济服务的信贷部门,设置民营经济贷款审批“绿色通道”,大力推行客户经理制。允许民营经济用房产、土地使用权、有效证券和无形资产作抵押,取得贷款。适当增加流动资金贷款及低风险信贷业务的审批权限,增加对营经济发展的信贷支持。定期举办项目推介、金融政策的宣传、咨询、培训等活动,加强银企合作,为民营经济融资提供便利、创造条件。各级政府对民营经济贷款落实率进行年度考核。
产  业  篇
广委发〔2008〕7号文件《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规定:
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能源、金属、农产品、建材、电子机械、旅游、职教等七大板块和商贸物流等优势产业。对特色优势产业企业给予技改、流动资金贷款支持。
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资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
根据条件经按程序批准扩大开发区和县区工业集中发展区,可建立“飞地产业”集中发展区。重建项目原则上向园区、集中发展区集聚,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土地节约使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
根据国家调整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的政策,加快煤炭资源整合步伐和煤炭资源开发利用。实行直购电试点。
广府发〔2008〕2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国务院支持灾后恢复重建政策措施的意见》规定
支持特色优势产业生产。大力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当地资源环境条件、灾后恢复重建规划的特色优势产业发展。重点恢复重建农牧业、农副产品加工业、有色金属、电子机械、能源建材、医药化工、商贸物流、乡村旅游等优势产业。
促进产业结构调整。产业恢复重建要高起点、高标准、高水平,新建项目必须符合国家产业政策。支持发展循环经济,加强节能减排,坚决淘汰高耗能、高污染企业和不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落后产能,关闭重要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严重企业。市、县财政对淘汰“两高一资”落后产能给予奖励。
优化产业布局。加快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区建设,扩大广元经济开发区范围,加快各产业园区建设。全面提升各县区工业集中区水平,重建项目原则上向开发区和工业园区集中。支持青川县建设“飞地”工业园区,高水平建设广元—浙江(青川)产业园。逐步形成资源集约利用、环境综合治理、功能有效发挥的产业集聚发展区。
改善产业发展环境。为缓解电力紧缺矛盾,降低企业用电成本,增强承接产业转移的吸引力,重建期间,适度放宽煤炭新建项目规模限制,积极争取高水平载能重点产业、企业和工业园区(集中区)实行直购电试点。
推进农业产业化经营。鼓励农村土地使用权依法合理流转,采取土地作价入股、返聘农民务工等方式,集中闲置耕地,建设农业产业园区,发展规模种养业,建成有区域特色的产业基地。鼓励有成就的外出务工人员回乡参与灾后重建,领办创办农业生产基地、加工流通企业或专合经济组织,三年内交纳的企业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同级财政全额返还予以奖励。
要  素  篇
广委发〔2008〕7号文件《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规定:
对重大产业转移项目,优先用地预审,优先安排用电、用气、用水计划和指标,确保项目及时落地建设。
产业项目新增的建设用地,在土地利用年度计划指标中优先安排;对投资规模大、促进经济发展作用明显的新建工业或大型商业设施等项目用地,可根据实际情况降低地价;纳入灾后重建的项目,可免收新增建设用地土地有偿使用费,耕地占补平衡费可实行挂账,三年内补交;同一宗土地,公示期内只有一个用地意向者的,企业项目用地可实行协议出让。
加强对重点转移企业的运输服务协调,在运输计划、车皮调配等方面优先保障。
加强人力资源市场建设,为转移企业搭建人事人才公共服务平台。出台优惠政策,大力引进和聘请转移产业急需的高层次经营管理人才和专业技术人才。把转移企业需要的各类人才纳入职业教育培训计划,鼓励企业与市内职业院校建立校企合作机制,定向培养专业人才。根据企业需求,可免费为企业提供职业技能培训。对招用下岗失业人员的转移企业按有关规定给予用工补贴和小型企业贷款贴息支持。
广府办发〔2007〕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优先保证工业园区用地。新增工业用地指标主要用于工业园区建设使用,政府每年的农用地转用指标应向工业园区倾斜。
国家公布工业用地最低标准执行,工业园区用地按招标拍卖、挂牌方式出让或基准价的70%确定。
鼓励现有工业企业通过“土地置换”等方式进入工业园区。
积极推行国有土地年租制,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支持园区建立中小企业创建园,多渠道出资建立园区标准厂房,鼓励入园企业和项目租赁使用。
提高工业园区土地集约利用水平。工业园区内安排的工业净用地不得小于其总面积的65%,办公及生活设施用地面积不得超过工业项目总用地面积的7%。
广委发〔2007〕18号 《中共广元市委关于进一步推动全民创业促进民营经济发展的意见》规定:
保障民营经济依法用地。把民营企业发展用地优先列入年度用地计划。民营企业项目用地可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划拨、租赁、出让等方式依法供地,城市基础设施用地爿营利性公益设施用地、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项目用地,可采取划拨方式供地。对独立选址的重点项目,所需年度用地指标在全市范围内调剂解决。抓好市、县区工业园区和集中发展区的集约用地规划和调整,鼓励民营企业项目向园区聚集。大力推行工业标准厂房建设,培育和发展标准厂房租赁市场,解决中小企业用地需求。鼓励民营企业采取租赁方式使用国有土地,降低一次性投入成本。
服  务  篇
广委发〔2008〕7号文件《中共广元市委、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推进承接产业转移工作的意见》规定:
进一步解放思想,大力营造承接产业转移良好舆论氛围。以提高机关行政效能为重点,努力建设零障碍、低成本、高效率的承接产业转移政务环境。全面落实首问责任、服务承诺、限时办结等工作制度,政务服务中心要对产业转移项目和园区项目实行“一站式”服务、并联式审批和全程代办服务。继续实行收费明白卡、涉企检查审批和重大项目领导联系等制度。继续开展服务对象民主评议机关政风行风活动。严肃查处办事拖拉、工作推诿、吃拿卡要以及政令不畅等行为。加强法制建设和企业厂区治安环境治理,切实保障转移企业的合法权益。
广府办发〔2007〕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1、实行“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凡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由园区管理委员会提供审批“一站式、一条龙”服务,实行服务时限、服务质量承诺制。
2、建立入园企业收费明白卡,实行收费公示制,简化收费手续,经市政府批准后可减免入园企业行政事业性收费。
3、控制对园区的检查。各执法部门对园区企业的检查要严格按照市治乱减负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制定的年度检查计划执行。积极推行联合检查、综合执法检查。
4、积极推行国有土地年租制,对进入工业园区的企业可通过租赁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逐年缴纳租金。支持园区建立中小企业创建园,多渠道出资建立园区标准厂房,鼓励入园企业和项目租赁使用。
广府办发〔2007〕8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广元市工业园区发展指导意见的通知》规定:
放宽注册条件限制。允许新设立的入园企业注册资本分期到位。有限公司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30%,首期出资额不低于公司注册资本的20%,也不低于法定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3万元,其余部份可在2年内分期到位,投资公司可在5年内分期到位。母公司注册资本在1000万元以上(科技型、外向型企业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万元以上),且具有3个以上控股子公司,均可申办企业集团。
注册资本中货币资本占30%以上的有自主知识产权的企业,属国家高新技术成果的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由科技部门评估认定,可作为注册资本登记注册。
对投资新办工业项目,法律、法规规定需办理前置审批(涉及安全许可的除外)而暂未取得批准文件的,可先核发经营范围为“筹办”的企业营业执照。
广府发〔2007〕12号广元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和《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改革审批方式,简化审批程序,提高审批效率,更好地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搞好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较大影响,在审批过程中需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2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注册资金5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联合审批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务中心为联合审批的牵头单位,负责联合审批的组织、协调和督办工作,相关单位按行政审批职能配合市政务中心做好联合审批工作。
  第四条  联合审批工作坚持牵头单位主办,相关单位参与,联合办公,并联审批,限时办理,全程督办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联合审批主要采取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等形式。
  第六条 联合审批的程序
  (一)项目申请
  相对人直接向市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申请。如果向市政务中心入驻单位窗口提出申请的,单位窗口要立即告知相对人向市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申请。
  (二)项目受理
  市政务中心业务科在收到相对人申请后的1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窗口负责人,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对申报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相对人于之后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辅件不全,属于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可采取先提交必备资料后补交关联资料的方式予以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承诺时限内补交资料,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组织联合踏勘
  对需要现场踏勘的事项,由市政务中心组织相关单位联合现场踏勘,相关单位应在限定时间内作出踏勘结论。市政务中心在踏勘结论作出后的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
  (四)召开联合审批会议
  联合审批会议由市政务中心负责人主持。相关单位负责人和承办科室负责人,相关专业技术人员参加。必要时可通知相对人参加。
  各相关单位应按要求准时参加会议,如无故缺席或未按要求参会则视作同意会议精神,并承担相应责任。
  (五)市政务中心对联合审批会议中议定的事项形成《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由会议主持人签发。
  (六)根据《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要求,相关审批单位应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在落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过程中,如遇政策调整或项目情况发生变化,相关单位应及时向市政务中心通报,由市政务中心进行协调。
  对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向上级沟通协调,确保尽快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七)跟踪督办
  市政务中心、市监察局负责跟踪督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对未在10个工作日内办结相关手续的,由市政务中心给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责成限时办结;对不执行督办通知的,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七条 在联合审批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政务中心会同市监察局进行调查,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不参加联合审批会议,不提出审查意见的;
  (二)不执行《联合审批会议纪要》,未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的;
  (三)联合审批中出现其他过错行为的;
  (四)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八条  市政务中心将相关单位参与联合审批的情况作为年度目标考核和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九条 联合审批中对中介服务机构的选择应坚持自主、公开、公平、竞争的原则。
  任何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指定或变相指定中介服务机构。
  非国家投资类的建设工程招投标代理机构的确定,一律由业主自行选择。
  第十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改革审批方式,更好地为重点企业、重点项目搞好服务,根据《行政许可法》和《四川省政务服务监督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是指对我市经济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在审批过程中需两个以上政府部门审批的项目,具体包括:
  (一)工业园区和工业集中发展区项目;
  (二)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国家、省、市重点建设项目;
  (三)固定资产投资3000万元以上的招商引资项目、工业项目和农业产业化项目;
  (四)注册资金1000万元以上的企业登记项目;
  (五)市政府确定的其它需要全程代理的项目。
  第三条 市政务中心为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责任单位,负责全程代理的具体工作。相关单位按行政审批职能配合市政务中心做好全程代理工作。
  第四条 全程代理实行“三特别”原则。特别通道——由市政务中心直接受理;特别程序——按联合审批程序进行;特别服务——由市政务中心确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相关审批手续。
  第五条 全程代理的程序
  (一)项目申请
  市政务中心业务科具体负责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工作。相对人向市政务中心业务科提出申请,属于全程代理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务中心业务科应即时填写《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通知单》。
  (二)项目受理
  市政务中心在收到《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全程代理通知单》后1个工作日内,召集相关单位窗口负责人,审查项目申报资料,凡申报资料齐全的,即予受理,并通知相关单位和相对人于之后1个工作日内召开联合审批会议或组织联合现场踏勘。
  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辅件不全,属于市级审批权限内的项目,可采取先提交必备资料后补交关联资料的方式予以受理。但申请人必须在承诺时限内补交资料,并达到规定要求。
  (三)专人代办
  从项目正式受理开始,市政务中心业务科确定专人负责全程代办相关审批手续,各相关部门也要落实专人负责办理涉及本部门的审批手续。
  相对人只需按市政务中心的告知领取相关审批手续。
  (四)联合审批
  市政务中心按照《重大行政审批项目联合审批暂行办法》,对申报条件和申报资料基本具备的项目,根据需要组织联合现场踏勘,实施联合审批。各相关单位按《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要求,在限定时限内办结相关审批手续。对需上报审批的项目,各单位要落实专人负责向上级沟通协调,保证在限定时限内办结有关审批手续。
  (五)跟踪督办
  市政务中心、市监察局负责跟踪督办《联合审批会议纪要》的落实情况。未在规定时限办理相关手续的,由市政务中心给相关单位发出督办通知,责成限时办结;对不执行督办通知的,由市监察局按有关规定进行问责。
  第六条 全程代理中如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市监察局调查处理,并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一)属于全程代理的重大行政审批项目,市政务中心不予受理的;
  (二)有关人员借代理或审批,谋取不正当利益,搞不正之风的;
  (三)全程代理中出现其他过错行为的;
  (四)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给相对人造成重大损失或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第七条  全程代理的工作情况作为对市政务中心和窗口单位年度目标考核和效能建设考核的重要内容。
  第八条 本办法由市政务中心负责解释。
广人大发〔2006〕13号广元市人大常委会《关于进一步优化投资和发展环境的决定》:
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依法清理行政审批项目,减少行政审批环节,严格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行为。严禁乱收费、乱罚款、乱摊派。严禁违法违规委托或授权行政执法,严禁不按程序执法、不文明执法的行为。规范对企业的检查,严禁不重复检查、重复执法。行政管理部门不得对所属机构或执法人员下达收费和罚款任务。实行收费罚款项目、标准、依据和投诉电话公开制度。严格执行行政执法责任和责任追究制。
各级政府及职能部门要以行为规范、运转协调、公开透明、廉洁高效为目标,明确职责,转变职能,规范行为,提高行政效能。切实由管理型政府向规范化服务型政府转变,由重审批管理转到支持、引导和服务上来。真正为企业投资者主动服务,全力支持、解决实际问题。规范和完善政务服务中心,简化办事程序,提高办事效率,畅通企业投诉渠道,健全及时调查处理机制,为企业和投资者提供方便快捷、热情周到的政务服务。从根本上改变少数单位和工作人员执行不力、效率不高、服务不到位、行政不作为、对效能投诉查处不力等状况。
坚持市场配置生产要素的原则,进一步规范建筑市场、土地市场、产权市场、资本市场和各类中介服务机构,严格执行工程招标法规和程序。完善金融中介服务和信用担保体系,建立诚实守信的银企关系,努力拓宽民间资金想民营资本转变的渠道,坚决打击发布虚假商品广告和制售假、冒、伪、劣产品以及强买强卖、欺行霸市、阻工断道等各种扰乱和破坏经济秩序的行为。坚决打击在招投标、评估拍卖等经济活动中的违法行为,预防和严惩各种经济活动中的商业贿赂。坚决打破非法垄断经营,反对不正当竞争。注重要素市场的规划和建设,培育更加开放、更加规范、更加有序的市场经济体系,为投资者提供良好的投资载体。
认真落实国家实施西部大开发和老区建设方面的各项优惠政策和产业政策,切实抓好项目储备、项目争取和项目实施工作。借鉴外地的成功经验和做法,根据本地经济发展实际,制订和落实各项奖励政策。不断完善我市招商引资的各项政策措施。扩大个体、私营等非公有制经济投资的市场准入范围,放宽投资领域,诚实守信,落实政策,确保各项合法承诺及时兑现。依法保护投资者和劳动者的合法权益,经营者应依法经营照章纳税。
切实加强部门作风建设,增强宗旨意识、中心意识、大局意识和为企业为投资者服务的意识。充分运用各种新闻媒介,大力宣传和表彰为优化广元投资和发展环境作出努力、取得成效的先进单位和个人。对违反本决定、影响和破坏广元投资发展环境的事件,新闻媒体要公开曝光,有关职能部门必须及时依纪依法严肃查处,追究相关责任人和法定代表人的责任。努力在全社会形成人人关心投资发展环境、事事关系投资发展环境、处处维护投资发展环境的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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