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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读《关于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
发布时间: 2012-11-30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政策解读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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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0月26日,省环保厅和省教育厅联合发布《关于建立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通知》,要求全省中小学建立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进一步增强中小学生的环保意识。

  各市(州)环保和教育部门将协作配合,遴选本地区各行业、单位中适合面向中小学生开放的场所,共建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以体验式、研究性学习形式开展环保教育,促进青少年环境意识和环保行为养成。

  申报省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的单位,需获得过市(州)级“中小学环境教育社会实践基地”、“环境教育基地”、“环境科普基地”、“生态文明教育基地”等称号,具备适合开展环境教育实践活动的基本场所和设施设备。申报单位要按照中小学生的认知特点,结合当地环境资源特色,设计完整的活动方案,开发相关辅助资料,组织相关活动。

  通知要求,各基地应配备2名以上专兼职环境讲解员,培养、鼓励中小学生和大学生志愿者担任义务讲解员,或参与管理服务。每次活动开始之前,要对中小学生进行现场安全和应急教育,防止意外事故发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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