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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发布 4月1日起施行
发布时间: 2016-02-15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政策解读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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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市州规划部门负责人离任审计应征询督察员意见

  ◎对拒不改正城乡规划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

  省政府近日发布《四川省城乡规划督察办法》,《办法》将于4月1日起施行。《四川省派驻城市规划督察员试行办法》同时废止。

  城乡规划督察,是省人民政府对下级政府及其有关部门编制、审批、修改、实施城乡规划的行政监督方式,即通过派驻城乡规划督察员,对派驻地城乡规划工作进行督察。

  省住建厅相关负责人介绍,《办法》强化了城乡规划落实力度和刚性约束力。《办法》提出,市(州)规划主管部门主要负责人离任审计,应当征询城乡规划督察员的意见;对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督察员必要时将发出《城乡规划督察意见书》并抄报省城乡规划和监察主管部门;对拒不改正城乡规划中违法违规行为的,由省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有关规定依法查处,并会同省级监察部门等依法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责任。

  省委经济工作暨城市工作会议提出,今年我省将强化规划监督检查,将规划执行情况纳入地方政府主要领导干部离任审计,确保一张蓝图绘到底。(记者 熊筱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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