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到2020年四川140个农场区域性集团化改革将取得明显进展
发布时间: 2017-06-28   来源: 区政府办公室   信息类型: 信息转载    浏览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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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川省委、省政府日前印发《关于推进农垦(农场)改革发展的实施意见》提出,围绕农垦(农场)在四川率先基本实现农业现代化、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加快改革发展,到2020年,区域性集团化、企业化、股权多元化改革取得明显进展,基本完成与发展需要相适应的体制构建,建成一批集约化、标准化的现代农业示范基地,建立健全适合全面发展的生产经营、收入分配、政策扶持等机制,切实发挥好农垦(农场)在农业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和现代农业建设中的骨干示范作用。

  四川明确,将坚持国有属性,坚持功能导向,坚持分级负责和坚持统筹兼顾等基本原则,充分发挥国有经济主导作用,走适度规模化、产业化发展路子,切实保障农垦(农场)平等享受国家普惠性政策,坚持“谁管理、谁负责”,不搞一刀切、齐步走。

  四川将全面深化农垦(农场)管理体制和经营机制改革。将重点在有条件的市州探索区域性集团化改革路子,进一步完善现代企业制度,产业特色明显的可联合组建农业产业公司,规模较小的可合并重组。依法稳妥推进股权多元化改革试点工作,在确保国有资本控股前提下,积极引进战略投资者。鼓励土地等资源条件好、便于土地资本化集资融资、具备职工安置补偿等相应条件的事业性质农场在自愿的基础上改为国有农垦企业。

  同时,改革农垦(农场)办社会职能,农垦企业承担的办教学点、社区管理等社会职能,于2018年底前一次性移交属地政府统一管理。农垦(农场)土地上的生态防护等公益林,所需管护费用采取林木“谁所有、谁承担”的办法解决。充分发挥事业性质农场职能作用,努力建成农业新品种、新技术、新材料试验示范基地,农业新成果推广转化基地,新型职业农民和农业科技人才培训基地,家庭农场、专合社的孵化基地。此外,除已签订劳动合同的职工外,对长期在农垦企业从事农业生产经营的职工子女、外来落户人员等从业人员,依法签订劳动合同。按属地管理原则,将农垦(农场)职工及垦(场)区居民纳入相应的社会保险、社会救助等社保体系。与农垦企业签订劳动合同的农业从业人员,可执行与当地统一的企业职工社保政策,也可实行符合农业特点的参保缴费办法。将符合低保条件的职工及其家庭成员纳入当地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范围。落实住房公积金政策。全面开展包括土地在内的国有资产清产核资工作,促进保值增值,开展改组组建农垦国有资本投资、运营公司试点。

  四川明确,将严肃查处擅自改变农垦(农场)土地用途和非法侵占土地行为;严禁擅自收回其国有土地使用权,因地方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确需收回的,要经原批准用地的政府批准,并按有关规定予以补偿。要重点解决土地承包租期过长、租金过低等问题。2018年底前,完成全省农场国有土地使用权确权登记颁证任务。对农垦企业改革改制中涉及的国有划拨建设用地和农用地,可按需要采取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入股)和保留划拨用地等方式处置。土地被依法收回后再出让的,其出让收入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市县分成部分要首先用于农垦(农场)土地开发、农田水利建设、公益性基础设施建设等发展。

  四川将加快推进农垦(农场)现代农业建设和发展,逐步建成一批产业化、集约化、适度规模化的优质粮油、水果、蔬菜、茶叶、畜禽、奶源等农产品生产示范基地。扶持烘干、保鲜、初加工、精加工等设施建设,打造农业全产业链,推动一二三产业融合发展,鼓励打造现代农产品交易公共信息平台和电商平台,积极提供土地开发、生产经营用房建设等政策支持。同时,组建以农垦(农场)为主体的农业产业技术创新联盟,搭建农业科技创新和成果转化推广平台,优先支持购置中小型农机。各级政府将加大对贫困特别是边远民族地区农垦(农场)的扶持力度,加快民生工程和基础设施建设,支持发展特色产业、商品贸易、餐饮旅游,多渠道增加职工收入。

  四川要求,各级党委政府要把农垦(农场)改革放在重要位置,在依法编制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城乡规划等规划时,将其纳入并同步组织实施,在产业发展、民生工程和惠农政策上向其倾斜。同时,在推进改革,必须始终把握好“决不能把国有经济改没了,把农业改弱了,把经营规模改小了”三条底线,不得擅自解散、下放、撤销农垦(农场),合并、分设、调整等体制变动,须征求上级主管部门意见。

  四川现有农场140个、土地820余万亩、人员近3万人,经长期发展,经济效益逐年增长,民生问题逐步改善,示范带动作用明显。但目前全省60%农场地处边远少数民族地区,生产规模较小,基础设施建设滞后,政策支持体系不健全,经营管理机制不灵活,债务负担较重,生活保障较困难,公益作用发挥不充分。四川省农场管理局相关负责人透露,推进农垦全面深化改革,对充分发挥其“国家队、排头兵、示范区、稳定器”作用具有重要战略和政治意义。(记者 李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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