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
现将《利州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农业农村局 广元市利州区财政局
2025年3月12日
利州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
实 施 方 案
根据《广元市财政局关于下达2025年粮油生产保障等七项中央和省级农业相关转移支付资金的通知》(广财农〔2025〕10号)精神,为确保我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有序开展,结合本地实际,特制订本方案。
一、补贴对象
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对象原则上为拥有耕地承包权的种地农民,享受补贴的农民要做到耕地不撂荒,地力不降低。为确保补贴工作规范有序开展,对补贴对象作如下说明。
(一)农民承包地委托他人代耕代种或实施流转的,补贴资金原则上由原土地承包户领取,并承担耕地地力保护责任。代耕代种或流转双方在合同(协议)中对补贴归属有明确约定的,从其约定。
(二)对承包方身份虽已转变为非农业户口,但实际拥有土地承包权的,且耕种土地符合条件的,正常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针对部分家庭成员发生变动的,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一条“承包期内,承包方因婚姻、出生、死亡、升学、参军、外出务工、服刑等原因引起家庭成员变动的,不影响承包合同的效力”规定,其承包权仍然不变,继续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四)针对五保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农村五保供养工作条例>实施办法》第十七条“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承包地的权益应当受到保护。实行分散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将承包土地交由他人代耕,收益归该农村五保供养对象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农村五保供养对象可以与农村五保供养服务机构签订协议,对其承包土地的经营、使用、管理作出规定”的规定,实行分散供养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实行集中供养的,按其与供养服务机构签订的协议执行,协议未对此作约定的,补贴资金归五保户所有;五保户承包地依法收回集体的,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五)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照《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第二十二条“承包期内,承包方整体性消亡的,发包方应当依法收回其以家庭承包方式承包的耕地”规定,承包方不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六)以后年度将根据新的情况、新的问题和中央政策调整情况同步完善。
二、补贴范围
按照耕地地力保护补贴与耕地面积挂钩的原则,2025年我区农户申报补贴面积的核定,以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按排除法进行调整。对已作为畜牧养殖场使用的耕地、林地、成片粮田转为设施农业用地的耕地、非农业征(占)用耕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以及占补平衡中“补”的面积和质量达不到耕种条件的耕地不得给予补贴。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针对集体土地、改变用途的耕地等面积核实中执行标准不一的问题,对一些属于与不属于的补贴范围作如下规定。
(一)国有农(林、茶、桑)场、科研院所、农村集体等单位未发包耕地(含自留地)不纳入补贴范围。土地发包程序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四川省<中华人民共和国农村土地承包法>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进行。针对整体消亡户承包的耕地,按规定发包方应收回但未收回的,应作为集体机动地进行管理,不纳入补贴范围。
(二)国家已颁发林权证的林地和已享受退耕还林(草)补贴的土地,不享受耕地地力保护补贴。
(三)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是为了落实“藏粮于地”战略,保护和提升粮食生产能力。只要耕作层未破坏的耕地,无论是耕种粮食作物还是经济作物,均可申领补贴。对耕作层被破坏,地力受影响且短时间内难以恢复的耕地,如挖塘养殖(稻渔综合种养除外)和用于畜禽养殖、水产养殖的设施农业等,在恢复耕种达到地力保护标准以前不能申领补贴,地力恢复达标后可申领补贴。
(四)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等已改变用途的耕地不得享受补贴。对非农业征(占)用(包括临时占用、租用地),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复垦的,由所属区域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核实上报区农业农村局,区农业农村局会同区自然资源管理局和利州区生态环境局认定符合要求后,继续享受补贴。
(五)按照《财政部办公厅农业农村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耕地地力保护补贴工作的通知〉》(财办农〔2021〕11号)文件规定,对抛荒一年以上的,取消次年补贴资格。
三、补贴标准
补贴标准为全区资金总额除以可以享受补贴的耕地总面积。
四、兑付方式及时间
各乡镇要严格执行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通过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逐级申报审批,再通过广元市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发放信息系统直接发放给补贴对象,补贴资金在6月30日前兑付完毕。
五、操作流程
(一)申报核实。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负责本辖区农户申报补贴面积的核实与上报工作。核实方法以新一轮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确权登记面积为基础(自留地除外),实行由农户向村(居)民小组申报,村(居)民小组逐户核实上报农户信息,严防多报、少报、瞒报(或漏报)、虚报冒领。村(居)民委员会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下载村级申报模版如实申报,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经村党支部书记、村(居)民委员会主任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对补贴有约定的户(含五保户供养对象)须有双方签字认可的纸质协议,口头协议或其他约定方式一律无效。协议原件留存村(居)民委员会,复印件村民委员会负责人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上报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存档备查。
(二)乡镇审核。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落实力量,对村(居)民委员会上报的申报户数据进行全面调查审核并进行公示,公示无异议,如实填报《利州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见附件2),并于2025年4月25日前由乡镇(街道)主要领导和经办人签字(盖章)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含电子档)。公示相关佐证资料(照片、影像等)由乡镇归档留存备查。
(三)区级核定补贴面积,确定补贴标准。区农业农村局对乡镇(街道)上报的补贴面积进行审核,上报区人民政府审定,作为全区耕地补贴面积,区财政局根据区人民政府审定的补贴面积,确定补贴标准。
(四)资金公示兑付。区农业农村局通过区财政局确定的补贴标准,在四川省农业农村厅惠民惠农财政补贴资金“一卡通”资格审批系统确定补贴标准和资金分配后,各乡镇进行两级资金公示,公示无异议后推送补贴对象到广元市惠民惠农“一卡通”阳光发放信息系统,并将系统自动生成的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资金汇总表经乡镇(街道办事处)主要领导签字(盖章)后报区农业农村局,公示相关佐证资料(照片、影像等)由乡镇归档留存备查。区农业农村局通过社会保障卡“一卡通”足额兑现到补贴对象手中。
六、工作要求
(一)明确工作职责。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和村(居)民委员会具体负责对本辖区补贴工作相关资料和申报户补贴面积的核查,直接对核查结果的真实性负责,并建立补贴工作管理档案,对列入补贴户逐户登记,立档管理,做到将补贴对象与补贴面积一一对应。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在乡镇、村两级张榜公示每个农户的补贴面积、补贴标准、补贴金额等内容,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确保公示内容与实际发放补贴一致。
(二)建立举报制度。区、乡两级要建立举报制度,应当充分听取农民群众的意见,接受群众监督,发现问题及时纠正,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区农业农村局举报电话:(0839)3220502。
(三)广泛宣传。各乡镇(街道)通过张榜公示、发放明白纸等方式加强政策宣传到村到户,让群众充分了解耕地地力保护补贴政策与耕地地力保护责任相挂钩的任务要求,有效调动农民群众自觉保护耕地提升地力的积极性和主动性。
(四)严明工作纪律。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要严格按照补贴工作要求和实施程序,扎实做好申报户补贴面积核实、上报、录入、纠错等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严禁不据实申报,对弄虚作假冒领、骗取套取补贴资金等违规行为将依法依规给予严肃处理。
附件:1.利州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户面积公示表
2.利州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附件1
利州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申报户面积公示表
申报年度 |
组 |
姓名 |
性别 |
身份证号 |
出生日期 |
民族 |
联系电话 |
是否户主 |
实际补贴面积(亩) |
承包耕地面积(亩) |
代耕代种和流转面积(亩) |
不予补贴面积(亩) |
家庭受益数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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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2
利州区2025年耕地地力保护补贴面积汇总表
乡镇人民政府(盖章) 年 月 日
序号 |
村(居)民委员会 (个) |
行政组 (个) |
补贴户数 (户) |
承包耕地面积 (亩) |
代耕代种和流转面积 (亩) |
不予补贴面积 (亩) |
实际补贴面积 (亩) |
备注 |
合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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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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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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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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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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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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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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乡镇(街道)主要领导签字: 经办人签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