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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发布机构:区政府办 发布时间: 2019-04-03 11:16 字体: [ ]

 

 

 

 

 

 

 

 

广利府发〔20192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关于印发《广元市利州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区级有关部门:

为切实加强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管理,规范统筹整合使用的财政涉农资金会计核算,最大限度发挥资金使用效益,现将《广元市利州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修订版)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   

2019年330日    

广元市利州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

管 理 办 法

 

(修订版)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脱贫攻坚决策部署,扎实开展好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意见》(国办发〔201622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支持贫困县开展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的实施意见》(川办发〔201644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试点工作的通知》(川办函〔201750号)、<四川省财政厅、四川省扶贫开发局关于印发《贫困县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指导方案》的通知>(川财农〔20193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指导思想。坚持精准扶贫、精准脱贫基本方略,按照“整合项目、聚集资金、集中投放、精准扶持”的总体思路,优化财政涉农资金供给机制,改革财政涉农资金管理使用方式,以精准扶贫为平台,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撬动金融资本和社会资本投入脱贫攻坚,巩固脱贫成效,集中资源打赢脱贫攻坚战。

第三条 工作目标。通过试点,形成“多个渠道引水、一个龙头放水”的扶贫投入新格局,充分发挥部门管理优势和乡镇组织优势,以摘帽销号为目标,以脱贫成效为导向,以扶贫规划为引领,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提高资金使用精准度和效益。

第四条 基本原则

(一)政府主体,统一管理。区政府作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的实施主体,承担资金安全、规范管理、有效使用的主体责任。整合资源,增强活力。坚持统一领导,统一规划,统一管理,按照“部门主管,乡镇主体,上下联动,各负其责”的原则,有效整合财政涉农项目资金向贫困区域集中,形成脱贫攻坚资金保障要素牵引,增强综合扶贫投入合力。

(二)突出重点,统筹兼顾。坚决把脱贫攻坚放在重中之重位置,优先保障脱贫攻坚支出,兼顾农业农村发展的工作目标和重点任务。

(三)精准发力,注重实效。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要与脱贫成效紧密挂钩,精确瞄准建档立卡贫困人口和贫困村,着力增强贫困人口自我发展能力,改善贫困人口生产生活条件,提升贫困村可持续发展水平。

第二章 整合资金范围

第五条 资金整合范围。纳入统筹整合使用资金的范围是省、市、区三级财政安排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等方面的资金,主要包括省级财政专项扶贫资金、水利发展专项资金、现代农业发展工程资金、现代农业综合发展转移支付资金、幸福美丽新村建设专项资金、现代林业产业发展资金、直接补贴部分除外的林业生态保护恢复专项资金、省级财政农业综合开发补助资金、农村综合改革转移支付资金、农村交通建设资金、农村危房改造补助资金、农村饮水安全工程专项资金、小型水库移民扶助资金、省预算内基本建设投资用于“三农”建设部分(不包括重大引调水工程、重点水源工程、江河湖泊治理骨干重大工程、跨界河流开发治理工程、新建大型灌区、大中型灌区续建配套和节水改造、大中型病险水库水闸除险加固、生态建设方面的支出)、其他用于农业生产发展和农村基础设施建设的资金。

根据脱贫攻坚实际需要,尽可能将纳入整合范围的各类资金在“大类间打通”、“跨类别使用”。

第六条 凡纳入年度涉农资金统筹整合方案的专项资金调整用途后,各相关部门必须按照审定后的使用方案安排资金,组织实施。

第三章 整合资金管理

第七条 整合资金使用范围:

(一)农村基础设施。重点支持道路、安全饮水、小型农田水利、生态治理、住房建设、环境整治、高标准农田建设等基础设施建设及其他必须实施的农村公共服务项目。

(二)产业发展。支持贫困村、贫困户发展优势特色农业、畜牧业、林业、水产业;统筹抓好粮油、畜牧、经济作物、中药材、水产、农产品加工及精深加工、休闲农业、乡村旅游等特色优势产业发展;贫困村产业扶持基金,扶贫小额信贷分险基金、贴息,农业实用技术培训、科技推广培训及其他脱贫攻坚相关培训等促进产业发展项目。

(三)农村人居环境整治。我区已正式公布的脱贫摘帽,可根据巩固脱贫成效需要,将整合资金适当用于农村人居环境整治项目;在保障全部贫困村达到退出标准的前提下,可以安排整合资金支持贫困发生率较高、贫困人口规模较大的非贫困村。

(四)按照财政部、国务院扶贫办2019年涉农资金统筹整合要求,贫困县整合资金不得用于以下“负面清单”事项:

1.村级文化室、卫生室、文化广场(乡村舞台),乡镇便民服务中心、中心校、卫生院,乡(镇)村活动中心、党员活动室、农村电网改造、和电视户户通工程、广播村村响工程、教育医疗设施设备配置等公共服务设施建设;

2.国省干道、县级道路、通乡公路,机场、铁路、航空、港口,大中型水库等大中型基础设施建设;

3.平衡预算、修建楼堂馆所、改善办公条件、购置车辆、发放人员工作补贴、弥补单位公用经费等支出;

4.购买医疗保险、养老保险、财产保险、扶贫保险等各类保险产品;

5.购买理财产品,以及银行、城投、担保等平台和公司投融资;

6.教育、卫生扶贫救助基金补充,低保线和贫困标准线“两线合一”补助,贫困群众生活困难补助,民政救助等社会事业;

7.易地扶贫搬迁、精准扶贫贷款奖补等财政资金已足额保障的扶贫项目;

8.偿还银行贷款、地方政府债务、专项建设基金等债务资金本息;

9.农民群众不满意、没有推广价值的“示范园区”、雕像、牌坊等形象工程;

10.不符合政策规定的其他支出。

第八条 预算管理。对统筹整合改变用途的财政资金,区财政局根据审批方案下达资金计划时通知原项目资金主管部门和整合后项目资金主管部门。整合后项目资金的主管部门要切实承担起项目和资金管理责任,严格按照相关项目和资金管理办法,组织项目实施、竣工验收、报账支付。

第九条 资金拨付。项目任务及资金计划下达后,行业主管部门可预拨70%的启动资金到乡镇。根据部门项目管理要求,按照项目实施进度和报账进度,可再行拨付25%。剩余5%留作质保金,待质保期满后报账拨付。招投标项目按现行政府投资项目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条 资金报账。整合资金实行区级部门报账制。整合资金以下达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的行业主管部门作为报账主体,项目实施单位作为报账人。属财政专项扶贫资金的项目,由各行业主管部门在区级部门报账的基础上,到区财政局按扶贫资金县级财政报账制要求办理报账。

第四章 项目管理

第十一条 资金整合。区统筹领导小组根据中央、省、市、县年度专项资金预算指标,明确可统筹整合项目资金资金来源、额度。

第十二条 项目审定。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召集相关行业部门,结合全县年度脱贫攻坚实施方案、26个专项计划,对乡镇上报的到村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评审。对照脱贫退出标准要求,重点审查项目内容是否真实、合理,是否符合当地实际;是否落实资金来源;项目投资概算、财政资金支持环节、补助标准是否合理等。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评审意见对评审通过的乡镇到村年度项目实施方案进行审批。

第十三条 编制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区统筹办根据统筹整合资金来源和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定的项目,制定资金使用计划,编制年度统筹整合使用方案。

第十四条 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下达。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根据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方案,将项目和资金下达给各行业主管部门。各行业主管部门会同区财政局将项目和资金下达给乡镇。

第十五条 项目实施。各行业主管部门是统筹整合使用项目、资金的管理主体,要对项目规划、设计、实施、验收、报账实行全过程管理。乡镇、村、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农户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在项目建设任务下达后,各乡镇要统筹协调,严格按照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内容认真按程序组织实施,加快项目建设进度,当年任务必须当年完成。

第十六条 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按照《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以民办公助方式推进财政支农项目建设的意见》(川办发〔201053号)、《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推行农村小型公共基础设施村民自建的意见》(川办发〔201230号)和《广元市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关于印发〈超常规推进脱贫攻坚三十三条措施〉的通知》(广脱贫发〔20168号)要求,按照有关资金使用管理规定,结合项目实际,积极稳妥推行民办公助、村民自建方式组织实施。建立健全推广群众民主议事决策机制,吸收贫困村、贫困户代表参与项目评选和建设管理。在严格履行民主程序、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采取农民自行建设、自主招标(比选)等方式实施项目,调动农民群众积极性。

第十七条 项目验收。项目竣工后,相关乡镇、村要及时组织项目的自查验收,自查验收合格后申请区级行业主管部门开展县级验收。

第十八条 项目调整。整合资金必须用于批准的项目实施方案内项目,并严格项目管理,做到资金到项目、管理到项目、核算到项目。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随意调整项目和挤占、挪用资金。如遇特殊情况需调整实施方案,必须由项目实施单位提出申请,经行业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审批。但调整后资金总额度不得突破县脱贫攻坚领导小组下达给各行业主管部门的项目资金总额。

第五章 公告公示

第十九条 整合资金实行公示公告制度。区财政局和项目主管部门要利用区电视台、区政府门户网站、政务微博微信等媒体、平台将本年度整合的涉农资金和项目进行公示公告,接受社会和群众监督。项目实施单位必须利用政务公开栏、项目竣工牌、“阳光村务”、会议及告示等形式将本年度财政涉农资金的投资规模、资金来源、资金用途、受益对象、补助标准、补助环节及项目完成情况在项目实施地进行事前、事后公示公告,时间均不得少于7日,增加资金分配和使用的透明度。

第六章 职责分工

第二十条 各行业主管部门在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工作,分别承担以下职责:

区统筹领导小组对财政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负总责,审定统筹整合资金使用计划和整合方案,解决涉农资金整合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区统筹办(区农业农村局)负责涉农资金统筹整合工作协调。在统筹领导小组的领导下,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研究纳入统筹整合使用的具体资金范围,明确对贫困村、贫困人口倾斜支持政策,取消限制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管理要求,定期或不定期召开会议通报情况,解决工作中遇到的实际问题。会同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下达资金计划,配合有关部门参与项目申报、验收及监督评价等工作。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负责全区脱贫攻坚项目的审定,根据全区统筹整合资金的来源和额度,确定年度纳入整合方案的项目,审批年度项目实施方案。

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办公室(区扶贫开发局)负责脱贫规划编制指导、汇总,项目论证和项目库建设。

区审计局负责将涉农资金整合管理使用情况作为审计和监督检查的重点内容,做到事前、事中、事后全程跟踪监督检查。

区级行业主管部门为资金监管责任主体,参与统筹整合使用方案编制,负责本行业系统项目任务和资金计划下达、业务指导、项目实施监管、项目验收和绩效考评。负责组织区级报账并做好会计核算,建好整合资金管理使用台账,严格资金使用监管,确保资金使用有据可查。

第七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一条 加强资金监管。各乡镇、村要构建协调配合的项目资金管理机制。贫困村第一书记、驻村工作组、村“两委”要深度参与涉农资金和项目的管理监督。对贫困村、贫困户、贫困人口的扶持措施和资金安排使用情况要由所在贫困村的第一书记签字确认。

第二十二条 开展绩效评价。建立健全绩效考评机制,整合资金安排使用要与脱贫任务挂钩,按照脱贫效益最大化原则配置资源,将脱贫成效作为衡量资金使用主要标准。区发展改革、财政、扶贫开发、审计等部门要加强对涉农资金统筹整合使用的绩效评价,并将其纳入扶贫开发工作成效考核,评价、考核结果以区脱贫攻坚领导小组名义通报。

第二十三条 加强监督检查。脱贫攻坚领导小组要把纳入统筹整合范围的财政涉农资金作为监管重点,实施多元监督检查,并发挥乡镇财政所就近就地优势,让其充分参与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和监督检查等工作。建立健全村务监督机制,要组织和引导贫困群众主动参与财政涉农资金项目管理,建立健全线索举报、案件查处、结案反馈机制,探索建立第三方监督评价机制。

第二十四条 使用统筹整合财政涉农资金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在资金分配和使用管理工作中,存在违反本办法规定,以及滥用职权、玩忽职守、徇私舞弊等违法违纪行为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公务员法》《行政监察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等国家有关规定追究相应责任;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由区财政局和区扶贫开发局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广元市利州区统筹整合使用财政涉农资金管理办法》(广利府发〔201714号)同时废止。

 

 

 

 

 

 

 

 

 

 

 

 

 

 

信息公开选项:主动公开

广元市利州区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9330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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